作者:宋思宇 朴程健 张吴霖 哈茹馨 钱靖平
近年来,随着前期设立的私募基金陆续进入退出期与清算期,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清算与注销在实务中已屡见不鲜。作为私募基金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合伙型基金的清算因其“双重属性”,既要符合《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对普通合伙企业清算的要求,又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清算的合规规定,使得整个流程相较于契约型基金或单纯合伙企业的清算更为复杂与特殊。
作者:宋思宇 朴程健 张吴霖 哈茹馨 钱靖平
近年来,随着前期设立的私募基金陆续进入退出期与清算期,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清算与注销在实务中已屡见不鲜。作为私募基金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合伙型基金的清算因其“双重属性”,既要符合《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对普通合伙企业清算的要求,又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清算的合规规定,使得整个流程相较于契约型基金或单纯合伙企业的清算更为复杂与特殊。
作者:唐逸韵
近年来,在“走出去”政策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国企业出海投资规模持续扩大。中国企业跨法域投资、并购、经营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意味着企业必须面对境外不同法域的运营环境。国际政治、经济周期、行业波动与债务风险交织叠加,一旦企业或其合作方陷入财务困境,如何在不同司法体系下有效推进债务重组、实现资产保护或有序退出,已成为摆在众多跨境经营企业面前的现实课题。
作者:赵坤成 王乐 严明敏
2025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同样也是“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之年。这一年,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经济顶压前行、向新向优发展,展现出强大韧性和活力,债务重组行业在宏观经济企稳回升但结构性矛盾犹存的背景下,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制度活力与实践深度。债务重组不再被视为单纯的危机应对工具,市场普遍接受其作为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风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常态化机制。
作者:陈鑫 程世刚 李东骏 王悦 康震 王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曾规定了在承包人存在几种违约行为的情形下,发包人可以依法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上述司法解释已经失效,目前就发包人可以基于承包人的哪些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本文就相关问题,具体讨论和分析。
作者:赵英 费思 周杰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证监会公告〔2026〕1号),两份文件确立了中国虚拟资产监管的最新政策框架。
作者:赵京川 顾心语
近年来,中国企业出海投资与跨境贸易的数量与规模持续扩大。随着近期国际形势的动荡以及全球经济波动,中资企业面临的风险挑战也日趋复杂与多样化。其中,愈来愈多的中国企业遭遇到海外交易对手或合作伙伴陷入财务困境的情形。一旦交易对手方启动当地的破产重组程序,中国企业将会被动卷入其中,原本依赖合同构建的权利架构与安排需纳入当地破产法律体系之下,重新被审视与排序。例如,近期某中国设备制造商在与亚洲某国开展贸易合作过程中,外方未按约支付货款,后中方虽通过国际仲裁取得胜诉裁决,但外方在执行阶段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导致中方债权回收面临重大不确定性。
作者:陈鑫 程世刚 李东骏 王悦 康震 王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即享有对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或承包人是否同样享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就相关问题,具体讨论和分析。
作者:赵坤成 王乐 武兆文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我国金融工作的核心主线之一,更是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支撑。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基石、实体经济的“领头雁”,其稳健运营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生态稳定与国民经济循环畅通。破产重整作为危困上市公司风险出清、价值重塑的核心制度工具,既是化解存量债务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存量资源优化配置、引导生产要素向优质高效领域聚集的关键路径。
作者:景云峰 樊佳欣
2025年,全球供应链监管的焦点持续锁定“强迫劳动”议题。以美国所谓的《涉疆法案》(“UFLPA”)的严格执法为代表,叠加欧盟《强迫劳动条例》的正式生效,欧美两大高净值市场正在构筑一道从“太平洋到大西洋”的供应链合规屏障。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想要打入并守住这两大核心市场,就必须适应一套趋同且日益严苛的“双重准入标准”。
就在本文付梓之际,美东时间3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再次投下重磅变量——以“未禁止进口强迫劳动产品”为由,对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经济体发起新一轮301调查。这已是美方继3月11日发起“产能过剩”301调查后,连续发起的第二项调查。
作者:郑银莹 郭欢 张良 刘姝倩
2026年3 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依据《1974 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 301 条款,以“未有效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为由针对全球 60 个经济体发起新一轮的301专项调查。
本次301 调查以打击所谓的“强迫劳动”为核心,首次激活了第301(d)条项下的特定程序,并且覆盖范围极广,显著区别于以往单项调查主要针对个别国家或者是重点产业的情况;同时,其与美国的另一项执法工具——所谓的《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共同指向其所称“强迫劳动”,其潜在的法律联动以及后续影响等,都可能对国际供应链和贸易安全带来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