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收结汇、融资租赁、外债权

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股东或债权人将其对企业的股东借款或应收账款转为股权的情况并不鲜见。除前述场景外,“债转股”[1]也存在于企业投融资的过程,投资方出于降低风险、内部审批便利以及尽快满足标的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等方面的考虑,有时会考虑先以贷款形式将资金支付予标的企业,之后根据约定再将贷款转为标的企业股权。本文将着重结合A股IPO案例及实操情况,讨论企业在拟上市过程中涉及“债转股”时的注意事项,尤其将就实施“债转股”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评估手续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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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部

一、概述

2014 年 2月 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发布了《 支持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称 “《外管细则》 “) ,进一步落实了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称 以下称 “自贸区 “) 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 ,其内容主要包括: (1)  便利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 ;(2) 放宽对融资租赁类公司的外汇监管 ; (3) 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 (4) 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汇 本金意愿结; (5) 放宽对外债权管理;及 (6) 改进跨国公司总部相关外汇管理试点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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