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将迎来史上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中国居民个人应就2019年度综合所得完成年度纳税申报,这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与税法遵从,应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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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交易究竟应该怎么征个税?
作者:叶永青 赵文祥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问题的提出
近日,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向新三板个人投资者征收个税的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大概有这么几种观点:
1.免征个税。该观点认为,根据国发[2013]49号文的规定和精神(新三板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个人买卖新三板股票的个税处理应当与买卖股票相同,即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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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来的迟早会来:中国版CRS新规评析与思考
作者:叶永青 赵文祥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简称“CRS新规”)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半年后终于落地。面对姗姗来迟的CRS新规,结合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我们有如下要点需要提醒和重申:
新规与意见稿相比有什么变化?
除了语言、概念表述上的完善,以及日期的相应延后,总体而言,CRS新规与意见稿相比,变化不大。对于CRS的相关解读,可以参见我们原来的文章《当银行遇见税务局——新金融下的税收征管之律师必读(一)》。值得提及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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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庆兄的一封信:再谈税法解释问题
作者:叶永青 兰孟 宋丹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首先,对于又一篇和国庆兄商榷的文章,必须承认我有借助国庆兄的巨大影响力开道的不当目的存在。考虑到我们之间的深厚感情和认识,我认为他是必然不介意的。然后,一如既往的,另一个国庆兄会用他的超强人气为我背书。得友如国庆,幸甚而无他求尔。
在我们开始讨论实习生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之前,先平抑一下感情问题。在引发热议和关注的背后,其实这是一个老问题,对于实习生的现有制度上,从实质公平角度肯定是存在问题的。虽然从一开始转发段文涛老师的文章就是对这种实质公平探讨的认同,但是,如同之前和国庆兄商讨的概念一样,从法律的稳定和信仰出发,不能因为现有制度存在缺陷而在不改变税收制度的基础上,通过随意扩大解释来解决问题。应然和实然不能自然替代,情感偏向不能代替分析,因此,虽然从感情上我和国庆兄始终在一起,更加支持我可爱用功的实习生们,我还是要说,对国庆之前的讨论,赞赏问题,认同立场方向,理解答案的实质,但不同意得出答案的形式和逻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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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考量
股权激励,一般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企业有条件地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或与公司经营发展相关的其他权益,使被激励对象参与、分享企业成长的收益,以期能为公司施展才智、长期服务。由于股权激励往往通过特定机制安排,使得被激励个人有条件地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是股权激励计划非常重要的考量,不仅与被激励个人的税后收益直接相关,也涉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合规问题。
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税法对于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前者,现行税法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且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而对于后者,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税务法规体系,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计算方法。因此,在下文中,我们将分别探讨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相关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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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掀开国际人员派遣安排的面纱
多年以来,跨国企业(“派遣企业”)向境内企业(“接收企业”)派遣人员(“被派遣人员”)担任境内企业高管或其他技术职务的劳务安排非常普遍,通常做法是派遣企业与被派遣人员仍然保持雇佣关系并继续在境外支付工资、薪金及缴纳境外社会保险,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派遣企业支付代垫费用的方式进行偿付。由于境内企业在申请境外支付时需要税务机关出具税务证明,税局通常会判定相关劳务派遣安排是否构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机构、场所或依据税收协定形成常设机构而在中国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于过去法规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指引,导致税企之间多发争议,阻碍正常的对外支付行为,增加企业的税务合规风险。这一切将在今年6月1日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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