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楼仙英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

楼仙英2014年8月,知名网络大神方想的《不败王座》一字未写,就被37游戏以高达810万元的价格拍得其手游改编权。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不只关乎到版权问题,更为关键的是版权该如何界定。在我们过去认知中版权很好区分,电视是电视,网络是网络,传统知识产权管理的类型(专利,商业秘密,商标,域名,著作权)也易于辨别。

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载体是有形的,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保护等诸多环节中,这些有形载体的存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人们可感知的只是数据和影像。如果说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已经给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与保护带来了较之有形财产权复杂得多的问题,那么在网络时代,这些资源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更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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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毅 宋瑞秋 薛晓波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张毅宋瑞秋中国保监会近日在内部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这是继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第一个落实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2014年12月,中国保监会曾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文拟分析《办法》的现实意义,并通过比对《意见稿》和《办法》的改动,尝试理解监管部门的监管态度。

该《办法》的出台适逢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持续增长期,很多规定从无到有,对规范现已存在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颇具现实意义。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占总保费业务收入的比例达4.2%,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另外,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也不断扩容,截至2014年共有85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比上一年度新增26家,其中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2015年年中,为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互联网金融专业化方面的优势,保监会批准筹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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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龚牧龙 赵晓红 蔺志军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untitleduntitled2015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下称“196号文”)。在红筹回归广受关注的今天,业界就该文对VIE结构互联网企业的影响,特别是对拟红筹回归的互联网企业的影响投入了特别关注。

196号文颁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196号文的颁布对红筹架构互联网企业影响是什么?196号文对于拟红筹回归互联网企业有何实质意义?我们希望在本文中为大家做一简要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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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小蕾 从群基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

楊小蕾律所知识管理

作为典型的知识密集型和服务型组织,律所应以“人才”和“知识”作为立足之本和服务之源。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大型律师事务所,“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吸引和管理好人才、避免人才流失非常重要,但是建立并管理好律所的知识管理系统,对律所的基业长青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律所知识管理做的好,可以更好地提高律所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缩短信息检索时间、减少重复劳动,帮助律师“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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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楼仙英 秦昔 魏子熙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lou_ceciliaqin_sidney当“互联网+”成为上半年度最受瞩目的关键词时,互联网产业正从“毛头小伙””的青春梦想演变为整个国家转型依托的“中国梦”。虽然互联网的大佬们在不同的场合都在强调“弱监管”、“多促进”、“业务引导监管”的互联网监管“自由主义”,但是当整个产业成为国家战略时,监管“互联网+”的行动也悄然而至。

虽然此前工商总局针对电子商务行为已经颁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等行政管理规定,但基本只是针对线上行为的规范。而在目前的“互联网+”时代下,随着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将业务触角延及线上时,监管如何保证线上与线下的一致性,不仅是对政府,更是对企业内部管理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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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瞿淼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且《规定》自发布次日即行生效。最高院并同时公布与此相关的八大典型案例,引起广大网友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本文从如何运用该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法人、其它组织及自然人皆有维权依据

《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该规定适用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该等人身权益包含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人及自然人皆可根据此进行维权。对于企业法人,其依据《民法通则》等法律保护的人身权益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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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瞿淼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近期,“互联网思维”一词受到热炒追捧,各行各业都在学习、研究和反思“互联网思维”究竟何为,以及对自己产业的影响,从而找到自己的“台风口”。尤其是众多饱受冲击的传统行业(包括律师行业),对于互联网对于本行业产生的影响是改善或是颠覆,如何应对,众说纷纭。本文拟对此发表拙见。

互联网的本质是什么?

要真正透视互联网,找到互联网思维在法律行业的映射,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思考互联网的本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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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宁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2013年年底盘点,其中最热的话题之一无疑是互联网金融。市场甚至出现“互联网金融元年”的说法。从众筹模式的”P2P”到第三季度的众多众筹平台的老板跑路,再到11月底央行为P2P业务开展给出了三点风险提示;从阿里的小贷资产证券化深交所挂牌,到余额宝发行5个月突破1000亿规模大关;三马“众安”、民生银行股东互联网金融、苏宁民营银行、百度百发叫停、微信支付和来往双十一口水战,等等,屌丝高富帅不由得不关注,不由得不作为谈资和微信微博疯狂转发。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讨论得让人头晕恶心。本文想借此概要介绍法律服务如何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保驾护航,如何增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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