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楼仙英 龚雯怡 孙浩洸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这是继今年7月1日,文化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网络表演通知》”),以及9月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称“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网络视听节目通知》”)之后,短短半年时间内第三个监管机构针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出台规定。
此次《规定》的适用范围覆盖非常宽,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全部行为。《规定》对“互联网直播”也进行了较为宽泛的解释,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全部活动。《规定》的适用主体则有三类: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对于处于风口浪尖的互联网直播平台,监管机构的频频动作是否令这个行业的监管环境日趋复杂?现有规定对于互联网直播平台是否存在重复监管?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生存空间是否越来越小?我们希望在本文中为大家做简要的梳理。
Continue Reading 互联网直播:立体式、多渠道、规范化的监管离我们有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