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楼仙英  龚雯怡  孙浩洸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lou_cecilia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这是继今年7月1日,文化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网络表演通知》”),以及9月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称“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网络视听节目通知》”)之后,短短半年时间内第三个监管机构针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出台规定。

此次《规定》的适用范围覆盖非常宽,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全部行为。《规定》对“互联网直播”也进行了较为宽泛的解释,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全部活动。《规定》的适用主体则有三类: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对于处于风口浪尖的互联网直播平台,监管机构的频频动作是否令这个行业的监管环境日趋复杂?现有规定对于互联网直播平台是否存在重复监管?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生存空间是否越来越小?我们希望在本文中为大家做简要的梳理。
Continue Reading 互联网直播:立体式、多渠道、规范化的监管离我们有多远?

作者:Martyn Huckerby  陈兵 肖马克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随着中国电子商务产业持续蓬勃发展,中国政府对互联网广告和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立场愈加明确。继今年早些时候发布的跨境电商税改政策及随后颁布的将于2017年5月11日起实施的“正面清单”机制,中国政府继续趋向于对中国电商更加严格的监管。

对于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的企业而言,营销资料和产品功效的声称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审查。为免受处罚,电商企业应尽快采取行动,对微信发布、网站内容和线上店铺的产品功能声称展开严格的自查自审。

两部新规明确了《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问题,并将分别于2016年9月1日和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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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 & Wood Mallesons

Opportunities presented by economy changing digital technologies are vast.

改变经济的数字技术带来巨大机会。

Does being in a block of 28 countries working together to reap the benefits in this sector give the UK a significant advantage, or could the UK just as easily achieve these benefits all on its own?
Continue Reading “英国退欧”视频专访(字幕版):数字技术与电信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7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保集团”)旗下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保产险”)与百度鹏寰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鹏寰”)签署相关交易文件,共同设立一家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简称“新公司”)。本项目是太保产险和百度双方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大战略举措,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助力太保产险与百度合作开创“互联网+车险”新模式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国于2016年3月15日通过了其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规划概括了中国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原则和完成指标。

这是在习近平主席领导下制定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下经济增长步伐后的首个五年规划。
Continue Reading 中国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充满机遇的土地

作者:刘海涛 戴书晖 曹熙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刘海涛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不单单是金融业利用“互联网+”的介质飞速发展,各大电商也搭上互联网金融的快车,比如淘宝推出的“花呗”、京东的“京东白条”、苏宁的“任性付”等等,这些产品可以说在性质上都是消费金融产品。在这些产品推出的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诚然是攻下了广阔的消费金融市场,使得电商消费量上升、也使得消费者购买更便捷;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这些消费产品推广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比如金融消费贷款的套现、金融消费信贷的被骗、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等等。本文试从“花呗”、“京东白条”、“任性付”的模式来讨论个人金融消费信贷账户被冒用骗取消费金融贷款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认定,如何通过刑事途径来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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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蕊 戈易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2wangrui015年12月28日,工信部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相关部委的意见,正式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5版《目录》”)。2015版《目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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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喆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胡喆互联网金融已经不知不觉进入了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 在此背景下, 在日常的法律实践操作中, 许多我们习以为常操作方式亦在悄然发生改变, 具备互联网属性的操作方式正在渐渐成为主流, 而电子合同的不断普及即是一个明证。有鉴于电子合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我们采用图文并茂的方式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涉及的电子合同法律问题进行了以下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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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俊禄 刘畅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jiang_junlu在美国Uber专车案件中,关于Uber公司与使用其预约平台提供专车服务的司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讨论成为了备受瞩目的焦点。尽管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的作出需要经过多重法律程序而花费相当长的时间,但该类案件的出现以及美国地方劳工委员会与地方法院对现有意见的阐明,仍不失为对我国专车预约平台实践现状有所审查与探究的一个契机。本文试就专车预约平台的相关情况提出问题,抛砖引玉,与读者共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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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张戴旭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指导意见》中的若干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指导意见》提出,将取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时的资本限制,拓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在此之前,银监会于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第4条第3款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Continue Reading 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新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