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迂峰 周垠 张文怡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7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仲裁报核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审查规定》”)。本文旨在对两项司法解释的亮点和遗留问题做简要介绍和分析。
Continue Reading 统一与创新:探析仲裁司法审查的两个最新司法解释
作者:迂峰 周垠 张文怡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7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仲裁报核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审查规定》”)。本文旨在对两项司法解释的亮点和遗留问题做简要介绍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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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ul Starr, Dorothy Murray, James McKenzie and Kendal McCarthy 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郁武 李欣宇 刁维俣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特许经营事宜,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经常通过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例如,常见的高速公路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014年1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法》”)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纳入“行政协议”的范畴。其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的范围[2]。 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
Continue Reading “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是否可以仲裁?
作者:保罗仕达、麦健思和 Nicholas Lee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在最近发布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报告书(“报告书”)中,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修订《仲裁条例》(第609章),以准许第三方资助《仲裁条例》下的仲裁、调解和诉讼程序。
虽然此项改革尚待香港立法会通过,但一旦通过,它可能引发资助领域的一连串行动,而过去18个月,在等待改革出炉期间,已有数名出资者在香港设立办事处。
该项改革将对建筑业带来深远影响,因为业内将继续以《仲裁条例》下的仲裁、调解和诉讼程序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以下我们将探讨报告书的背景和结论,以及我们从中领略到的给香港建筑业的一些重要启示。
Continue Reading 代价是否恰当?香港第三方资助情况以及对建筑业的潜在影响
作者:保罗仕达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在带来投资机遇的同时也要求企业更谨慎地开展风险管理。在开展任何投资前,协议各方应考虑选择何种方式解决争议,并确保在合同中写入相关条款。
仲裁与诉讼相比有许多优势,尤其是有时投资者可能对最接近投资地的法院所处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不熟悉。本案例分析将重点分析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有哪些好处。香港仲裁法中的保密性保护规定和香港仲裁裁决能在全球大多数法院强制执行对协议方来说都是关键优势。
协议各方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看重的还有其作为综合性的平台能够满足一带一路的需要。香港定位为基础设施枢纽,因此包括基建融资促进办公室(IFFO)在内的各大机构一直在探索如何为投资者开展一带一路投资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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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国际仲裁学院发布的《201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国际仲裁的改进与创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新仲”)是全球最受欢迎和最广泛使用的五大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新仲成立于1991年,迄今已二十五年。自成立以来,新仲受到来自世界多地,特别是众多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地区用户的欢迎。近年来,新仲无论在受案数量、金额和在国际仲裁界的影响力方面,也都节节攀升。新仲2012-2015年每年新收案件、争议总额以及前三位境外当事人的统计数据如下:
Continue Reading 最新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亮点介绍
作者:Max Bonnell 金杜律师事务所悉尼办公室
Philip Morris向澳大利亚简易包装立法发起的数十亿澳元挑战宣告失败,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法庭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Philip Morris的诉讼是针对澳大利亚一项禁止品牌烟草产品销售的法律。该等法律要求澳大利亚的所有烟草厂商(包括Philip Morris)在销售其产品(如香烟)时不得标志其任何商标。取而代之的是,要求所有烟草产品以简易包装出售并配以危及健康的警示。Philip Morris声称该等法律剥夺其知识产权,并由此损害了其在澳大利亚投资的价值。
Philip Morris案件的基本问题,即澳大利亚基于公众健康的利益所采取的监管行为,是否导致澳大利亚政府被要求对该等行为作出补偿,是全球政府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主权国家希望通过提供投资保护鼓励外国投资,但也希望维护其对公共利益(如有关健康、环境等)的监管权,并使得该等监管措施不会导致国家不得不补偿外国投资者,如同其无需就此补偿国内企业。
作者:Tim Taylor QC 金杜律师事务所迪拜办公室
阿布扎比建立了新的普通法自由区——ADGM,制定了新的仲裁法规。本文将对ADGM法规与迪拜已经成熟的自由区DIFC和DIFC-LCIA规则作对比。
ADGM是一个金融自由区,根据2004年联邦法律第8号、2013年联邦法令第15号、2013年内阁决议第4号和2013年阿布扎比法第4号建立。ADGM位于阿布扎比酋长国Al Maryah岛,占地1,680,323平方米,是一个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联酋)独立出的单独管辖区域。ADGM不受阿联酋的民商法管辖,而是以普通法原则为原型,为满足该地区具体需求而量身定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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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m Taylor QC 金杜律师事务所迪拜办公室
2015年3月,印度政府公布了印度双边投资协定(BIT)范本草案(BIT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过一系列修订,2015年12月28日,公布了经修改的最终版BIT范本(BIT范本)[1]。此举旨在为国内的外国投资者和国外的印度投资者提供更大的保护,同时保持投资者权利和政府义务之间的平衡。同时印度政府宣布BIT范本将用于现有BIT的重新谈判,未来BIT的谈判,以及综合经济合作协议、综合经济合伙协议和自由贸易协议(FTA)中投资篇章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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