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尤杨 蔺楷毅 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you_yang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设置明确的预警线、止损线,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受托人强制平仓的权利,是受托人对该类产品实现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正常情况下,强制平仓表现为受托人在符合平仓条件后立即以市场价委托卖出,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发生争议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是,当出现股价大涨、连续涨停,或者股价大跌、连续跌停,特别是今年6-8月股市剧烈震荡这样的极端情况时,受托人的强制平仓行为受到更多不可控制、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超出人们的预期。从结果上看,受托人有可能在股价上涨过程中“过早”地卖出股票(卖出后该股票当天可能涨停甚至持续多个交易日涨停),或者在股价下跌时“过晚”地卖出股票,强制平仓的时点以及委托、成交价格与委托人的预期发生较大偏离,平仓结果不佳,因而引发委托人与受托人就平仓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适当的争议。

我们倾向于认为,平仓结果是由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应以结果论成败。就此,我们对受托人平仓职责的合同依据和事后评价原则进行初步分析,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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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杨 蔺楷毅 张翔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untitled信托配资业务概述

自2014年末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证券投资市场行情一路高歌猛进,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进场交易,证券投资资金规模迎来了一轮高速扩张。伴随着这股资本市场的“盛宴”,伞形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下称“伞形信托”)、非伞形的结构化信托计划也如雨后春笋,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大量银行理财资金、民间资本借道信托进入股市,成为配资业务中信托参与的主流模式(以下称“信托配资业务”)。2015年4月,证监会明确表态,配资业务对股市波动有放大作用,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应予限制,此时,市场上存量信托配资业务的规模已经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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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杨 蔺楷毅 张俊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untitled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是当前实现“刚性兑付”最为常见的方式之一。我们认为这一方式有助于维持信托交易架构的稳定,既能实现公众投资人尽早离场,也不会影响信托公司后期向融资方进行追索,属于一种相对比较理想的风险处置方式。但是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过程貌似简单,在实务中也会出现各种问题。近期,一家信托公司客户向我们询问:该公司发行的某款信托计划到期未能正常兑付,信托公司随即安排第三方受让信托受益权,但是个别投资人不满足于第三方给出的转让价格,提出在出让信托受益权的同时,保留继续向信托公司索要赔偿的权利。信托公司希望我们就该投资人主张的效力发表意见。

我们认为,该投资人主张可归纳为:原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受益权已经转让后,能否继续享有赔偿请求权。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信托受益权的权益内容,特别是信托财产赔偿请求权不得分割转让。原信托受益人关于权利保留的主张无效。
Continue Reading 信托受益权的权益内容不可分割转让

作者:尤杨 蔺楷毅 赵之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you_yang近期证券交易二级市场行情火爆,部分具备较强投资能力的信托计划受益人不再满足于年化10%上下的信托投资预期收益率,纷纷开始研究甚至实践将投资期限较长、流动性较差的信托受益权进行再融资,并将相应的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以获得更高收益。

与一般理财产品相比,信托计划的认购门槛更高,信托受益权认购成本(一般为100万元以上)较高,如果不能整体转让,具备再融资需求的信托受益人就得将信托受益权化整为零转让。经过不断“创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实质性分拆的安排。逐利之心可以理解,但合法合规是安全、稳定的交易的底线,本文中,笔者将对常见的交易结构进行简要的梳理和评析,重点分析其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Continue Reading 信托受益权再融资安排及风险分析

作者:尤杨 蔺楷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尤杨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我们希望谈点对行业实践与规范的感触、期望,寄语进入关键转型期的信托行业。

信托行业发展近况的体会

信托行业发展的近况可以概括为“继续蓬勃发展”、“积极主动创新”和“总体风险可控”三个方面。具体而言:

在过去的几年里,信托行业迎来了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信托公司管理资金的体量屡创新高,不但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也给广大投资人带来了丰厚的收益。

与此同时,广大信托公司也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主动创新,开拓家族信托、土地流转信托、消费信托等“蓝海”领域。
Continue Reading 把脉信托项目出险规律 展望转型期信托新规

作者:钟鑫 胡喆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zhong_xin2015年1月16日, 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等《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委托贷款业务监管思路与方式的重大调整, 将对资产管理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及信托业务均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即拟对核心条款进行解读, 重点梳理其对于各类金融业务领域的影响。
Continue Reading 委托贷款新规核心条款

作者:尤杨 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下发 [2014]4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下称“43号文”)。43号文在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放政府债券举债的同时,明确要求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禁止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债。本文通过解读43号文的主要内容,对其可能对信政合作业务产生的影响进行初步分析。

存量信政合作业务的基本情况

信政合作业务主要是指由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通过信托贷款或收益权转让回购方式发放给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开发园区)建设和土地储备整治等项目使用的信托业务。
Continue Reading 浅谈43号文对信政合作业务的影响

作者:尤杨 蔺楷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近期,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 – 2014)》。在发布会上,中国信托业协会专职副会长王丽娟表示,近年来信托行业发展迅速,信托业的风险也在积聚和逐步显现。但总的来说,信托行业风险可控,但风险防控压力增大。

近年来我们曾代理多家信托公司参与处理大量与信托计划兑付相关的争议。从最近一段时间的业务类型来看,信用风险确实有由潜伏期和偶发期进入危险期和高发期的趋势,风险已由矿产资源、房地产领域向传统产能过剩的领域蔓延。陷入信托兑付困局的项目数量的确呈上升趋势,与信托业协会预测的趋势基本一致。我们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简要梳理处理信托计划兑付困局的心得,希望能对业内同行有所裨益。
Continue Reading 如何应对信托计划兑付困局

作者:尤杨、蔺楷毅、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前言:信托兑付方面的案件近年呈上升趋势,相关业务由于出风险较多,也是媒体和法律界比较热门热门的话题,本专题拟集中探讨信托兑付领域的法律争议问题和实务中对各类风险和争议的处理技巧。

一、信托计划有关《支付协议》类文本的作用和意义

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计划时,经常会与融资方、融资方实际控制人等就将来债务偿还事宜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下称“强执公证”)。强执公证对于信托公司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旦交易对手不按期履约或履约不适当,信托公司无需通过诉讼程序即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进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ontinue Reading 信托实务专题之(一):信托计划有关《支付协议》类文件的起草原则和技巧

作者:尤杨 黄思哲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与诉讼、仲裁程序相比,具有免除当事人的诉累、节约权利实现成本的优点,但由于有关立法不完善,适用范围有限且司法实践中的反映不一,因此在实践中没有广泛被采用。近年来,民间借贷和非银行融资(例如通过信托方式融资)活动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看到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简便、快速的优势,选择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实现债权主要方式的情况已经比较普遍。通常情况下,无论是普通的借贷还是各种方式的信托融资,都会要求债务人或关联方为债权提供担保,如果主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担保合同往往也与主合同一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以期争议发生时能马上执行担保财产。那么,担保合同是否也能依法通过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呢?
Continue Reading 信托实务专题之(二):通过公证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问题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