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8日傍晚,商务部发布《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与商务部2007年第69号公告《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07年《指导意见》”)相比,进一步完善了出口经营者内部合规制度的基本要素,新增了附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从实际操作层面为出口经营者提供了更详细的参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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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株式会社的治理结构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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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破产重整挽救企业,为湾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SX公司破产重整再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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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扩大对外开放力度,国家设立大湾区并着力将其打造为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和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从定位不难看出,实行充分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为全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引擎和全新的模式,无疑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使命。要完成这一神圣使命,离不开破产重整制度。通过破产重整,挽救那些一时陷入财务困境和经营困境的企业,从而为湾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SX公司通过破产重整涅槃重生,就是破产重整制度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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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权人会议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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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公司与员工可否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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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in Corporate, Labor & Employment
作者:徐晓丹 杨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一般而言,双方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较为明确、具体,最常见的是约定某个城市为工作地点。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由于自身经营需要以及员工岗位特点,会需要员工在多个城市履行工作职责,并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个别公司希望,通过这种约定,在未来变更员工所工作的城市或地区时,无需与员工协商并取得员工的同意,从而实现单方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目的。
根据我们对北京、上海、广东三地的案例检索,我们注意到,各地法院对于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的条款的看法并不一致。请看下文具体案例中三地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及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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