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による、「知的財産侵害事件審理における懲罰的損害賠償の適用」に関する司法解釈(以下、「解釈」と省略)が公開、施行された。同「解釈」は七条からなり、懲罰的損害賠償の適用範囲、請求の内容およびタイミング、主観的要件である「故意」および客観的要件である「情状深刻」についての認定、損害賠償計算の基礎と倍数の確定を規定した(条文は以下のリンク先参照)。
Continue Reading 最高人民法院による「知的財産侵害事件審理 における懲罰的損害賠償の適用」の司法解釈に関する速報

作者:宁宣凤 尹冉冉 张若寒 卫凌波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2untitled016年7月27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发布了三份处罚决定书,对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予以处罚。作为执法机构认定“其他协同行为”的第一案,该案对我们在中国法下分析信息交换行为提供了重要指引。本文从信息交换反垄断规制的角度出发,针对主要司法辖区进行比较法梳理,力图为企业跨国反垄断合规提供思路和建议。

在各国反垄断实务中,竞争者之间交换敏感信息一直是热点话题。一方面,竞争者交换敏感信息可能促成协同行为,严重排除、限制竞争;另一方面,各国就如何认定信息交换促成了协同行为又存在差异。不同司法辖区,甚至同一司法辖区的不同执法、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都可能采取不同态度:有些趋严,交换特定类型的敏感信息会被推定排除、限制竞争,进而违反反垄断法;有些则趋于缓和,交换敏感信息本身只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推定存在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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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青 郑未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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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环保元年,同时也是“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48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45件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审结17件;3件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已审结2件。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工作亮点突出。点击此处,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