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久初 张家绮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并未明确在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磋商阶段是否构成代理关系。本案中,异议人针对他人于2008年6月23日申请的“生活的艺术THE ART OF LIVING”商标,从2010年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起,历经商标异议复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一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二审、到商标异议复审行政再审全部阶段,跨越了7个半年头。期间经历2013年商标法的修订和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在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磋商阶段,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双方满足《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代理关系。异议人坚持维权到底,终获法律支持,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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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美兰 于丽丽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互联网金融作为如今社会的热门话题,其专业服务领域明确,不会超出金融服务类别。不过,一旦有人试图在不同业务领域中注册相同的商标,则同样也会给金融平台带来影响,特别是在抢注人并非出于自用目的、而是恶意抄袭和摹仿的情况下。此类商标注册须被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Continue Reading 金杜知识产权主题月 | 抢注“聚有财”的人真的巨有才吗?

作者:丁宪杰 张家绮 何佟俊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国外品牌在拓展中国市场的初期,往往会发生忽略商标注册的情况,这就给了一些经销商或者竞争对手抢注商标、摄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机会。工业用或者商用产品的品牌,由于其受众群体相对特定,更易受到业内“专业人士”的眷顾。

本案相对方早年曾是LouAna中国多层代理商中的一员,注意到LouAna在中国未注册商标后,便进行了抢注,同时为掩人耳目又模仿成“鲁安娜LOVANA”商标。在双方停止业务合作后的数年里,其用“鲁安娜LOVANA”替代LouAna产品销往各大影院。幸而LouAna的品牌所有者及时发现了这个问题,在商标注册满五年(无效宣告的截止前)提出了无效申请。

申请人经过多次采集证据用以证明其在中国的本行业中的知名度和代理关系,经无效宣告、一审、二审程序三年时间,终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定“鲁安娜LOVANA”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宣告其注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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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宪杰 孙欢欢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即便指定商品之间不属于分类意义上的类似商品,抄袭和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也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当予以制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Continue Reading 金杜知识产权主题月 |“CHIARA FERRAGNI”俏眼睛的目镜岂能随便抢?

作者:杨晓莉 于丽丽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在申请人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故意,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下,虽然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较难适用、且第四十四条因仅适用于注册商标而不适用于异议程序的情况下,商标局引用《商标法》第七条的原则性规定,为维持诚实信用原则起到了良好作用。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三十条“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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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美兰 杨帆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将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注册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在先著作权。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15805866号“温野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8)商标异字第0000013001号),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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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晓莉 王艳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在先知名的影视或动画作品名称可构成在先权益。将他人具有知名度的影视或动画作品名称或与之高度近似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损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以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Continue Reading 金杜知识产权主题月 | 改了口音就能抢注“憨豆先森”?“憨豆先生”SAY NO!

作者:廖飞 王斯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电视节目属于商品范畴,有一定影响的电视节目名称可构成在先权益。如果抢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电视节目名称,可以认定为抢注人不正当利用节目知名度,损害了权利人对电视节目知名商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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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晓莉 王艳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对于双方均出具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提供了创作手稿、发行资料、协议等可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者,可证明其拥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注册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在先著作权。同时,不正当地利用他人作品及其角色的知名度、挤占他人作品及角色名称上应享有的交易机会,属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Continue Reading 金杜知识产权主题月 | “憨豆先生”再憨也不容被随便抢注

作者:丁宪杰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13年的统计资料(《2013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数据截止于2012年底),近十多年以来,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急速增长、远超其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下面的图表一是WIPO统计的五大局的商标申请数量变化情况,中国自2002年之后商标申请数量几乎以超过60度的斜率剧增,近几年甚至发展到近乎垂直。
Continue Reading 非驰名的商标应对他人恶意抢注的可依法律及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