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久初 张家绮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并未明确在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磋商阶段是否构成代理关系。本案中,异议人针对他人于2008年6月23日申请的“生活的艺术THE ART OF LIVING”商标,从2010年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起,历经商标异议复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一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二审、到商标异议复审行政再审全部阶段,跨越了7个半年头。期间经历2013年商标法的修订和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在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磋商阶段,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双方满足《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代理关系。异议人坚持维权到底,终获法律支持,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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