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矫鸿彬 刘宇欣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jiao_hongbin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冲突出镜率很高。在权利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就要看哪一方能够举出证明力更强的权属证据。相较于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授予才产生权利的商标权和专利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无需任何主管机关审查核准,无官方证书可兹证明,因此,著作权权属的举证难度显然更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一作品(通常为美术作品)已经被初审公告或核准注册为商标,则著作权利人通常会提交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用于证明著作权权属。但是,这类证据会达到预期的效果吗?(排版时做成引言设计)

我国现行《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中常见的一种,在商标评审阶段中,相关主体往往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为由针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即使针对已注册商标,著作权人仍然可以基于在先著作权针对商标注册及或使用人提起侵权之诉。然而,由于作品创作的私密性强、权属问题举证困难等因素,在先权利人往往发现其难于举证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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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本期“知卓说”摘自第37期知卓论坛上海活动

精彩回顾——七大亮点 · 八大案例

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加大权利人保护力度方面有诸多亮点明确保护民事在先权利和民事在先权益

1. 在先商标权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来对在先商标标志主张著作权、且商标公告、商标注
Continue Reading 知卓说丨评述新法亮点《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近日,全球知识产权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媒体《知识产权管理》(MIP)发布了其2017年最新的全球专利和商标领域排名榜单,金杜律师事务所以在专利和商标领域全面的领先实力蝉联了包括专利申请、专利争议解决、商标申请及商标争议解决四个领域的中国市场第一等事务所排名成绩。这也是继2016年之后金杜再次成为唯一在这四个领域均位列第一等级排名的中国事务所。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再度成为唯一揽获《知识产权管理》专利商标四个第一等排名的中国事务所

作者:莫里斯 & 雅各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作出了判决,裁定中国运动品牌“乔丹”侵犯了著名球星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这一判决在篮球论坛虎扑上引发了数十页的回帖讨论,引起了体育爱好者们的激烈对辩。与此类似的,还有即将上任的美国总统川普和中国企业持续数年的姓名权官司、艺人周杰伦对“快乐榴芒”甜品品牌侵害姓名及肖像权提起的诉讼等等。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在商品经济的时代,人格权的商业价值日渐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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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党喆 贺诗佳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dang_zhe2016年12月30日,迪尔公司(Deere & Company, 美国)及其在华子公司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迪尔中国公司)在金杜知识产权诉讼团队的协助下获得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一审胜诉判决。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迪尔公司第7和12类上的“JOHN DEERE”、第7类上的“约翰.迪尔”三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发表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五百万元惩罚性赔偿和三十六万余元合理支出的请求。在2017年1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两周年新闻发布会中,本案被评为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类”典型案例。
Continue Reading 驰名商标保护不只限于“跨类”

作者:楼仙英  孙浩洸  袁嘉琪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lou_cecilia随着201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就“PRETUL案件” 作出了(2014)民提字第38号判决,关于“OEM 商标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成了2016年的一个热点。特别是,虽然最高院对于这个问题给出了一个答案,但是并未就伴随而来的衍伸问题进行解释,而现在这些问题也都摆在了人们面前。本文将结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另外两个相关案件,对最高院的上述判决进行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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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晓莉 张家绮 康立芳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杨晓莉一、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8日,斐济共和国政府(下称“斐济政府”)向我国商标局申请将“FIJI PURE MAHOGANY”(第10437014号)、“FIJI PURE” (第10437015号)和“FPM” (第10437016号)注册为证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人工种植的红木木材”。商标局经审查,以前两件申请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后一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第6119374号)近似,且斐济政府在三件商标申请均未提交有效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为由,驳回了以上三件商标注册申请。斐济政府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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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晓莉 张家绮 康立芳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杨晓莉一、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8日,斐济共和国政府(下称“斐济政府”)向我国商标局申请将“FIJI PURE MAHOGANY”(第10437014号)、“FIJI PURE” (第10437015号)和“FPM” (第10437016号)注册为证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人工种植的红木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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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eg Utterback 金杜律师事务所 Tara J. Plochocki  Lewis Baach律师事务所

utterback_m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简称“中行”)于2010年和2011年先后两次收到法院传票,所涉案件是由古驰(Gucci)、巴黎世家(Balenciaga)、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和葆蝶家(Bottega Veneta)等奢侈品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原告要求中行提供被告造假者的中行账户的所有相关文件,包括存放在中国境内的文件。中行声明反对原告的诉请,称未经授权披露客户账户信息将使中行违反相关中国法律。就在上个月,这场耗时五年,中行旨在力争保护客户隐私并遵守中国法律的拉锯战宣告终结。这五年间,中行两次上诉,两次被裁定藐视法庭,还在中国就此单独提起诉讼。2015年11月,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高了因中行不服从法院指令而产生的罚金。该法院出具一份指令,对中行处以每日5万美元的强制性罚金,直至中行遵从传票要求为止。截至2016年1月20日,罚金已高达100万美元,中行最终屈从,提交了来自其中国境内机构的7000多页相关文件。尽管仍不同意中行对某些文件拥有特权,但古驰于2016年4月8日告知法院,古驰已解决了与中行之间的争议。

古驰案提供了一些未来如何与美国法院打交道的启发。今后,美国法院很有可能继续要求案件相关方提交在美国境外受法律保护被禁止披露的信息,在案件或传票涉及某一实体故意利用美国代理银行账户的情况下,美国法院还可能主张其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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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18日,金杜代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为其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合称“加多宝公司”)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一案获得终审胜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加多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此次“配方案”系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系列诉讼纠纷核心诉讼之一,也是金杜代理广药集团继“红罐”包装装潢一审胜诉、“七连冠”虚假宣传案件等终审胜诉后,再一次获得胜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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