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估值调整机制,海富,世恒,迪亚,补偿投资,商业风险转移,承诺必须信守,PE

作者:钱尧志 夏东霞 刘相文 周伟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海富投资案作为国内首例判决认定对赌协议无效案件,一度在PE界引发轩然大波,最高法院对该案再审的走向也一直受到各界热切关注。近日,最高法院对海富投资案作出再审判决,纠正了一、二审法院完全否认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区别对待与公司“对赌”和与股东“对赌”的协议效力,肯定股东与股东之间对赌条款的合法有效性。最高法院该再审判决无疑将对富有争议的对赌条款效力问题起到示范、参考作用,并对PE投资者保护投资权益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一、案情回顾

(一)案件始末

2007年,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海富公司”)作为投资方与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世恒公司”)、世恒公司当时惟一的股东香港迪亚有限公司(“迪亚公司”)、迪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陆波,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世恒公司进行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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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PE争议解决工作组

近期,市场关注度极高的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及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不履行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公司原股东香港迪亚有限公司承担投资款补偿责任。毫无疑问,该判决的做出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指引作用,应予认真研读。总结而言,我们认为有如下几点值得关注:

1. 从最高院对一审和二审审判思路的扬弃来看,最高院倾向估值调整机制(通俗称为“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判断建立在公司法对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之上,而非“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简单机械的合同裁判标准,这为以后类似案件中估值调整机制的合法性审查扫除了一个很大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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