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在总结既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新问题、新观点,确立了保证制度当中的重大基本问题,包括完善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行使的限制、修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方式、明确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规则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保证制度予以细化和完善,对一般保证当中保证人的权利界限进行厘清,同时对保证期间适用中的争议问题予以明确,进一步提升了保证担保制度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Continue Reading 《担保制度解释》对保证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上市公司“暗保”(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而提供担保)严重损害股民的合法权益,成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重点规范的对象。

即便在前“九民纪要”时代,在公司未经决议程序为他人担保被普遍认定有效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对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效力仍然从严掌握,在多个案例中将是否履行决议程序作为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
Continue Reading 郑州云办公室主题周:相互担保会成为上市公司规避决议程序的利器吗?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共同租赁是近年来业界创新发展出的一种融资租赁模式,其外观特点是多名承租人共同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与出租人约定租赁出租人的物件。其在形式上联合租赁似乎恰恰相反,后者是多名出租人与一名承租人建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当然,如果多名承租人的确是出于共同租用租赁物的目的,那么这种模式和普通租赁相比,除了承租人数量有差别,可能产生法律上的共同责任或者说连带责任外,其他的倒并没有什么值得特别探讨的。事实上,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共同租赁,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共同者并不真正出于共同使用租赁物之目的,反而一种“担保”机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Continue Reading 融资租赁:共同租赁实务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2014)民四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一些新闻以“地方政府承诺只是安慰函”为题报道此案,引起了国内外投资者的注意和忧虑,本文将该案中涉及的政府承诺函的法律后果及责任等问题进行解析,供实务界借鉴和参考。

前述37号判决并未作出“地方政府的承诺都是安慰函”这样的判断

最高法院在该判决中认定,从《承诺函》的名称与内容看,某地方政府仅承诺“协助解决”(借款人拖欠问题),没有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代为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函》不能构成担保法上的保证。从该判决的论证逻辑来看,其认为《承诺函》不构成担保,系因为承诺函的名称和内容均不担保的意思表示,而并不是因为地方政府主体的特殊性导致对担保法律关系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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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peng_ya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到现在,虽然曾经出现不少P2P网贷平台卷款跑路的案件,但随着发展的逐步成熟,特别是在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互联网金融不得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红线后,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十分注意在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上尽可能地避免触碰红线。其中,P2P网贷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公司”)尤其注意自我定位为仅提供中介服务,并避免产生平台环节资金池。

然而,在实际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却发现,这一态势竟衍生出意想不到的另一方面问题:平台公司为完全定位为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在有关协议安排中很少约定其一旦垫资后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公司追索;并且平台为避免产生资金池,还会安排第三方作为收付主体实现资金流转(类似交易安排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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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鑫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在中国的蓬勃发展, 互联网金融产品所对接的基础资产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大。在众多类型的基础资产中, 票据作为一种具备包括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等特殊性质的有价证券, 以其诸多适合于进行结构化的特点, 成为了广受追捧的热点资产。由此, 各类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亦层出不穷。结合我们近期进行的诸多票据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操作实践, 我们总结了部分票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热点法律问题, 供各位读者批评。

一、两种业务模式

从业务模式来看, 目前票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业务模式包括如下两类:
Continue Reading 票据互联网金融产品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