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继平 余学文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7年8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人民法院贯彻习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提出的“三项任务、四大原则”重要思想的举措,其目标就是要通过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积极防控金融风险。
Continue Reading 精华解析:最高法院金融审判重大新规
作者:雷继平 余学文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7年8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人民法院贯彻习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提出的“三项任务、四大原则”重要思想的举措,其目标就是要通过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积极防控金融风险。
Continue Reading 精华解析:最高法院金融审判重大新规
作者:钟鑫 胡喆 陈府申 王洁 江国强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部
2015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以下简称《借贷解释》)。此次发布的《借贷解释》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借贷解释》与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有着诸多重要变化, 在借贷主体、生效要件、担保责任、借贷利率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
根据《借贷解释》, 我们梳理了以下值得注意的变化:Continue Reading 图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贯穿亚非欧大陆,沿线国家和地区涉及不同法律体系,加之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各方在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贸易投资和金融的便利化及自由化等方面获取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冲突和争端。解决争端的前提在于分清是非责任,而法律正是衡量争端各方是非责任的标准。针对具体的争端,如何在个案中准确地选择并适用相关法律,则成为妥善处理纠纷和解决争端的基础和核心,将是“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其中明确提到,人民法院应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在发布上述意见的同时,最高院还通报了8起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本文以其中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克虏伯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民四终字第35号)为例,对“一带一路”建设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冲突与解决进行分析。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201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四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本案中,法院借鉴了美国“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深石原则作为制度移植,有其适用条件,也有其合理限度,应综合考量。
本案基本案情简介
2010年6月11日,松江法院判决茸城公司应当向沙港公司支付货款以及相应利息损失。后茸城公司被注销,沙港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茸城公司股东开天公司及7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向沙港公司承担责任,共计扣划股东款项696,505.68元(包括开天公司出资不足的45万元)。2012年7月18日,开天公司起诉要求茸城公司8个股东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对茸城公司欠付开天公司各类款项以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两案也进入了执行程序。
Continue Reading 深石原则首例判例剖析——股东债权劣后受偿的利益考量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多见“走单、走票、不走货”贸易合同引起的纠纷。“走单、走票、不走货”是指各方签订贸易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出具确认收货的单据及开具增值税发票,却并没有实际货物交付的情形。从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这种情形的出现多为各方当事人以贸易合同之名、行资金拆借之实,即“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该类贸易的模式不尽相同,但共同的特点是出资方向中间方购买货物、中间方向融资方购买货物,融资方再向出资方购买货物,使得货款的流转形成一个闭合的链条,以达到出资方向融资方支付借款并最终借助价差收回借款并获得利息的目的;与此同时,整个贸易中并没有真实的货物流转。
在这个闭合的循环中,一旦任何一方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纠纷随即产生。例如,中间方以该贸易没有货物交付、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融资方返还货款,而融资方则凭借收货凭证主张已经履行交货义务而不应返还货款。在该等案件的审理中,各方争议的首要问题,也是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就是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一直以来,我国法院对于该类案件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认定不一,例如:
Continue Reading 最高院关于“走单、走票、不走货”贸易合同效力问题的最新案例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急速发展的阶段。对此,包括央行、银监会等各监管机构也都在准备和起草有关管理性规范,以期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能够良性发展。与此同时,虽然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案例,但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互联网金融投以了足够的关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在“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上,就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审理等主题进行了演讲。杜法官的演讲,提到了对于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的以下原则,我们从争议解决的角度简要归纳、摘录如下:
原则一:金融法体系适用原则,即规制传统金融的法治规范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杜法官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是对传统金融在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和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功能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并未超出传统金融的功能范围,因此规制传统金融的法治规范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与此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新问题如点击合同、电子合同的效力及证明、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等问题,则需要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解释和完善来加以规范。
Continue Reading 最高院法官对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原则的阐述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重要案件类型,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近年来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达到了2161件,2014年截止目前,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超过了1万件。为了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0月1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该意见稿总体上回应了一些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突出问题,如大规模抢注的后果、代理人和代表人的确定、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和角色名称的保护、共存协议的效力、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的采纳等问题。现有意见稿加强了对商标权人的保护,对商标权人维权提供了极大的法律支持。现将意见稿中比较值得关注的规定归纳如下:
大规模抢注行为的后果以及恶意的认定:
意见稿规定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缺乏正当理由申请大量商标,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大规模抢注行为,商评委和法院或者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核准抢注商标的注册、或者以《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不良影响驳回注册或宣告无效,或者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正当手段驳回注册或宣告无效,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造成权利人法律选择上的茫然。意见稿明确了法律适用并规定了大规模抢注行为的不利后果,对遏制恶意抢注行为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Continue Reading 最高院发布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