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也已基本明确,但是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仍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后,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件的管辖存在分歧
Continue Reading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问题研究
言有所戒——主要司法辖区信息交换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作者:宁宣凤 尹冉冉 张若寒 卫凌波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6年7月27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发布了三份处罚决定书,对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予以处罚。作为执法机构认定“其他协同行为”的第一案,该案对我们在中国法下分析信息交换行为提供了重要指引。本文从信息交换反垄断规制的角度出发,针对主要司法辖区进行比较法梳理,力图为企业跨国反垄断合规提供思路和建议。
在各国反垄断实务中,竞争者之间交换敏感信息一直是热点话题。一方面,竞争者交换敏感信息可能促成协同行为,严重排除、限制竞争;另一方面,各国就如何认定信息交换促成了协同行为又存在差异。不同司法辖区,甚至同一司法辖区的不同执法、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都可能采取不同态度:有些趋严,交换特定类型的敏感信息会被推定排除、限制竞争,进而违反反垄断法;有些则趋于缓和,交换敏感信息本身只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推定存在协同行为。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案析《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管辖制度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下称“新《行政诉讼法》”)。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四年来的第一次“大修”。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等十个方面进行修订。
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由于新《行政诉讼法》及《解释》施行时间较短,对于增设的具体制度及修改后的规定应如何理解及适用等问题,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争议。新法实施后,我们即代理了一起行政案件。本文将根据该案管辖程序的处理,探析《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就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