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中旬遇到从浙江某副省级城市某区公安分局到北京调查另案情况的经侦警官,他说P2P风险终于暴雷了,一周之内就有180多位P2P公司老板到公安或报案或自首或协助调查,注意是180多位老板、不是180多位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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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 Huge丨违规化解——超级放款人模式怎么拆?
没有风险备付金的寒冬:拿什么守护你,我的用户?
问胡哥
从近期发布的《关于做好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来看,网贷整治办对平台以风险备付金为用户提供还款保障的模式采取了“一刀切”的监管方式。这是否意味着质保金、保障专款、风险准备金等形式的用户保障措施在57号文的规范下均无法实施?在57号文的监管意见下,未来平台可采用何种模式实现用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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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明朗化,网贷平台如何整改?
作者: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银监会于2012年12月28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其关于《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提出《暂行办法》对网贷业务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这是从禁止性行为的角度考虑,反之,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看,《暂行办法》一旦落地,网贷平台需要具体进行哪些方面整改以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呢?
从现有网贷业务的现状来看,网贷平台,尤其是对于始终朝业务合规方向努力的网贷平台,要满足《暂行办法》的要求,除了要避免之前早已熟知的“红线”外,还需要考虑以下方面的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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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张图表逐条解读《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2015年7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是政府部门首次全方位针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产品加以综合规定, 预示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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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互联网金融的刑事责任风险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P2P业务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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