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王飞鸿 刘迎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2016年无疑是体育运动的“大年”,世界各大体育赛事你追我赶、如火如荼地进行。美国职业篮球联赛、足球欧锦赛刚刚落下帷幕,万众期待的里约奥运会即将上演。相信我国体育健儿在奥运会上的出色表现将会再次点燃国人的民族情感和体育激情。

我国自古就是体育大国,体育运动在我国有着十分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体育运动的参与性、娱乐性和观赏性大大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伴随体育运动而生的体育产业在我国也是蓬勃发展,成为了我国深化经济改革的重要领域。201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指出:“到2025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体育产业体系,体育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消费需求愈加旺盛,对其他产业带动作用明显提升,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体育赛事,作为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体育产业发展无疑具有巨大的拉动作用,也正因如此,国务院在上述文件中同时指出应“丰富体育赛事活动,以竞技表演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各类体育赛事。”

本文主要从目前对体育赛事相关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和问题出发,讨论能否对体育赛事从著作权角度进行保护,从而有助于体育赛事的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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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晓莉 江莉梅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杨晓莉焦点:在当事人具有恶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在先字号“有一定知名度”的认定标准。

Lexani Whee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Lexani公司或原告)于1996年即开始将“LEXANI”作为公司商号持续使用,001(Lexani含设计)是Lexani公司自创品牌,是世界改装轮毂行业的领导品牌。Lexani公司自2005年开始在中国委托第三方生产“LEXANI”品牌的车轮轮彀产品。

2007年2月5日,第三人王某在第12类的“汽车车轮彀、车轮”等商品上申请了第5888878号 “002 ”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

Lexani公司以该商标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著作权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理由,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和商评委均未支持其申请。

Lexani公司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诉讼中,Lexani公司补充提交了版权局颁布的作品登记证书,用以证明其对001享有著作权。在本案一审庭审程序中,第三人明确表示无法合理解释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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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修平  孙明飞 张浩淼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孙明飞随着网络游戏产业链日渐成熟,游戏直播行业应运而生。目前,除了游戏开发商、运营商自建的直播平台,主要是第三方直播平台,例如虎牙、斗鱼、战旗等。游戏直播平台上的热门游戏集中于英雄联盟、DOTA2、炉石传说、地下城勇士、穿越火线等在线竞技类游戏,但已有向单机游戏等全游戏领域扩展的趋势。据统计,中国目前电子竞技直播平台用户规模约在3000万左右,机构预测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以及用户付费习惯的逐步养成,未来用户规模有望达到一亿人次,总体市场规模有望超过300亿以上。2014年,亚马逊以9.7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游戏视频直播服务提供商Twitch,更是带动中国国内资本对投资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极大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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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华 王芳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组

untitled焦点:在先著作权属于应当受到保护的在先权利,以与他人在先美术作品实质近似的标识申请注册商标,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而被宣告无效。

《丁丁历险记》(法文:LES ADVENTURES DE TINTIN;英文:THE ADVENTURES OF TINTIN)由比利时漫画家HERGE(埃尔热)先生创作,是世界知名漫画作品。埃尔热去世之后,所有涉及该部作品的权利统一由埃尔热基金会下设的穆林萨特公司管理。1988年,《丁丁历险记》连环画走入中国,在中国享有巨大的读者群体,深受家长和孩子们的喜爱。穆林萨特公司在中国9、16、25、28和41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多件“TINTIN”系列商标,其中包括“TINTIN及图”商标,见附图一,其中的图形部分分别是《丁丁历险记》中的主人公“丁丁”和丁丁的宠物狗“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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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元 彭荷月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

所谓证券交易信息,通常指有价证券在证券交易市场集中交易产生的、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市场交易数据、行情及因其产生的其他相关信息,包括证券价格、股价指数及行情信息等。以信息是否公开为标准,证券交易信息可分为公开信息及非公开信息,其中公开信息包括即时行情、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的前5只证券成交情况等信息,而非公开信息主要是交易记录信息,包括营业部实时成交回报、营业部清算数据、投资者交易数据等[1]。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的高度发达,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上述交易信息的传播变得十分困难,因此加强对于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必要。而作为证券交易信息的编纂者,证券交易所能否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禁止或限制他人对其已经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进行自由使用?基于这一问题,笔者在本文中主要围绕上述公开信息的知识产权属性进行讨论,简要分析了国内此类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美国法体系下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相应考察与总结,最后在此基础上对于国内证券交易所在实践中应如何有效加强对于此类信息的保护提出了建议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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