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地做着直播,一纸投诉从天而降。面临这样的情况,网红及MCN往往是错愕之余更加措手不及。近年来,随着图文、视频等自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盯上了网红经济的红利。很多网红因缺乏相关经验和专业判断,成了“版权碰瓷”的对象。《2018阿里巴巴数字经济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各种滥用知识产权进行的恶意投诉,占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总量的24%。从本质上看,这些“以保护之名渔利”行为是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近期发布的著作权法草案也专门新增了滥用著作权条款。
Continue Reading “碰瓷事件”中头部网红与MCN如何自证清白? ——浅析流量经济著作权侵权相关要点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此间的少年》一书作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由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判决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者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制止同人作品“搭便车”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Continue Reading 金杜知卓 | 从《此间的少年》判决看作品人物角色的著作权法保护

摘要:智能移动终端的发展和社交平台功能的多样化,导致短视频在近年来出现了爆发式增长。短视频市场的高速增长,也使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成为热点。
Continue Reading 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吗?–司法实务视角下的短视频可作品性判断(上)

作者:金美兰 杨帆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将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注册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在先著作权。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15805866号“温野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8)商标异字第0000013001号),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Continue Reading 金杜知识产权主题月 | 野菜岂就能随便采?

作者:杨晓莉 王艳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对于双方均出具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提供了创作手稿、发行资料、协议等可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者,可证明其拥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注册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在先著作权。同时,不正当地利用他人作品及其角色的知名度、挤占他人作品及角色名称上应享有的交易机会,属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Continue Reading 金杜知识产权主题月 | “憨豆先生”再憨也不容被随便抢注

作者:徐静 刘新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金杜游戏月,玩出我“金”彩,三月金杜游戏法律主题月,金杜将推出网络游戏系列文章和活动,从不同角度剖析网络游戏相关的热点法律问题。

一直以来,“地图”似乎不是游戏侵权案件的主角。但是随着游戏争议的形式更新——由游戏画面的“形似”变为游戏设计的“神似”,体现游戏设计理念的游戏地图,逐渐成为游戏侵权案件争议的焦点,涉及游戏地图的案件数量也逐渐增多。
Continue Reading 金杜游戏月丨游戏地图的著作权保护路径初探

作者:桂红霞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关于综艺节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这在国内外都是难题。就我国而言,从早期的ECM“go bingo”案、世熙传媒“面罩”案、《超级女声》涉嫌抄袭《Pop Idol》、“take me out”等纠纷到近些年的《极限挑战》涉嫌抄袭《无限挑战》、《非凡搭档》涉嫌抄袭《极速前进》、《中国有嘻哈》被指抄袭等纠纷,权利人均面临着无法通过著作权法维护权益的困境,只能放弃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做法或转而寻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模式中的部分元素予以保护。但是正如加拿大律师Leonard Glickman所言,给予节目模式商标保护确实是重要的,但与之相比,为该种节目模式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而战斗(即使其结果是不确定的)是更重要的。[1]我们对该观点深表赞同,本文将从困境产生的原因、给予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的现实意义等几方面入手,来探讨给予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
Continue Reading 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法保护之道

作者:矫鸿彬 刘宇欣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jiao_hongbin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冲突出镜率很高。在权利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就要看哪一方能够举出证明力更强的权属证据。相较于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授予才产生权利的商标权和专利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无需任何主管机关审查核准,无官方证书可兹证明,因此,著作权权属的举证难度显然更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一作品(通常为美术作品)已经被初审公告或核准注册为商标,则著作权利人通常会提交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用于证明著作权权属。但是,这类证据会达到预期的效果吗?(排版时做成引言设计)

我国现行《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中常见的一种,在商标评审阶段中,相关主体往往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为由针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即使针对已注册商标,著作权人仍然可以基于在先著作权针对商标注册及或使用人提起侵权之诉。然而,由于作品创作的私密性强、权属问题举证困难等因素,在先权利人往往发现其难于举证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Continue Reading 商标申请或注册能证明著作权权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