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础资产中抽离“收益权”概念,并围绕该资产收益权搭建交易结构,已经成为资管业务中的常见模式(以下统称“收益权资管”)之一。资产收益权性质和外延的不确定性,使得其在很多交易中具有“债务放大器”特质,在新的金融监管尺度下,诸多原来未经深入、审慎审视的法律问题,都有可能成为潜在争议纠纷中的“胜负手”。本文共两大部分,分两次推送,本次推送为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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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胜 石赫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管意见”),该举标志着资管业务统一监管时代的到来。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就《资管意见》提出的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监管政策的必要性做一深入的解读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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