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作为与传统金融行业迥异的依托于互联网高科技平台的创新实践,近些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引发了大量投资者对于众筹、P2P网络借贷等新型投资方式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不仅为我国中小企业开辟了诸多新型融资渠道,也为大众提供了丰富的融资选择,对于社会与实体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同时,因为国家尚未对其架构起系统化的监管体系,相关立法与制度不够完善,该行业亦在粗放式的发展状态中产生了诸多风险。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即是国家对于股权众筹融资行业发展不规范行为进行的一次整顿,本文主要结合该《通知》,针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相应法律问题分析。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相比于不久前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证监会《通知》中对于股权众筹融资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即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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