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梅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utterback_m在中国,争议当事人往往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和法律文书之后,才会启动和解谈判。那时,法官或仲裁员可能会给予当事人一个协商和解的机会。有时,和解谈判的启动是当事人向仲裁委秘书或法官建议的产物,当事人会建议和解对案件更为有利。而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中方当事人似乎不愿意过早和解,以免显得其对案件缺乏信心。在美国则恰恰相反。美国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十分昂贵,许多公司都希望能够尽早摆脱诉讼程序。即便案件对一方当事人十分有利,如果和解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均低于诉讼,当事人仍会考虑进行和解。同样,当事人也都能认识到不管采用何种争议解决方式,其结果都具有不确定性,而和解的结果则是可控的。曾有个说法——“一个不利的和解都会好于一个有利的诉讼”。因此,中方当事人若能与美方对手采用和解谈判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将更为省时,而美方对手也会希望中方当事人能够对和解谈判的规则有所了解。对于任何习惯于传统诉讼或仲裁-调解结合程序的中方当事人而言,他们可能希望将和解谈判的过程作为证据,或在和解谈判中去形成证据或论点。然而,美国证据规则对于在和解谈判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和证据的使用是非常严格的。如果你是美国仲裁、美国法院程序或采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美国境外仲裁的当事人,你就必须受限于联邦证据规则第408条“和解与协商”中的规定:
Continue Reading 与外方谈和解,你需要知道些什么?

作者:黄滔 戴月 刘润泽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黄韬Legal High? Outcome High?

当一场耗时费力的诉讼迎来了胜诉的终审判决,可能还来不及过多庆祝,就不得不面临下一个头疼的课题:如何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债权回收?面对被执行人花样百出的逃债手段,在过往的实践中,往往是将注意力集中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上,并以此为核心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整体策略,展开“后诉讼时代”的攻防战。

但是,当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从执行人的角度,在徒呼奈何的同时,也常常会陷入沉思,我们对被执行人还有什么样的法律武器可以使用?当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几无财产,谈何开展经营,其继续存续的必要性又有几分?
Continue Reading 破解执行难题,“执转破”新规提供新思路

作者:雷继平 李时凯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lei_jiping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司法强制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现行《民法通则》框架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近日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将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并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调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2017年3月8日所作的《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表示,《民法总则》通过、实施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二者规定不一致的,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准。

就诉讼时效期间而言,《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如何衔接,《民法总则》没有作出规定,对此,通常应该由最高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
Continue Reading 如何应对《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变革

作者:孙明飞 尹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孙明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调整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相关管辖规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该《决定》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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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保生 何春艳  朱媛媛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zhang_baosheng新疆某上市公司(下称“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引发众多股民对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下称“本案”),金杜代理公司应诉。近期,新疆某中级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股民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该类案件因涉及股民众多、索赔金额高、专业性强,往往引发资本市场高度关注。从以往的案例来看,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后引发的股民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例极为罕见。本案中,金杜基于以往处理类似案件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把握,针对本案的案情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上市公司不应承担股民损失的答辩意见,最终得到法院支持。这是金杜代理上市公司成功应对股民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又一经典案例。
Continue Reading 经典案例丨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处罚并不必然赔偿股民损失——金杜代理新疆某上市公司一审胜诉

作者:刘郁武 李欣宇 刁维俣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liu_yuwu (1)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特许经营事宜,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经常通过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例如,常见的高速公路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014年1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法》”)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纳入“行政协议”的范畴。其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的范围[2]。 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
Continue Reading “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是否可以仲裁?

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股团队

在我国海关稽查业务中,海关会依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进出口相关企业、单位的会计账册、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和其他资料以及相关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被稽查人涉嫌构成走私犯罪的,案件会被移送至海关缉私部门,追究企业以及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海关在稽查过程中收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时,总有当事人会出现因为各种原因而存在说偏、说少或说错的情况。比如,在海关稽查阶段,有些企业负责人考虑到为了今后继续做进出口业务,为了尽快完成海关稽查,在没有了解公司是否有无海关质疑的情况,草率确认存在问题,或是以为海关稽查只是处罚单位的钱了事,便采取尽量少说的态度处理,到了刑事诉讼阶段才恍然大悟很多信息的重要性、后悔当初的错误做法。

从法律角度上讲,海关缉私部门对于海关稽查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这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能不能直接用于刑事诉讼,作为证据使用呢?
Continue Reading 海关稽查中收集的言词证据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吗?

作者:云治 戴月 王悦(合伙人) 赵天沅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近年来金杜团队代理和协助客户处理了诸多因为产品质量侵权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此类案件,跨国公司和越来越多的国内客户都非常重视。背后的理念或是,一旦涉及到人身健康安全,看起来再小的事儿对于公司整体而言也是大事儿,这与赔偿金额无关。

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可能面临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可能有不在少数的法律从业人员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无非是“鉴定+算账”,也不能说这样理解完全没有道理,但我们还是愿意就这类案件中一些相对具有技术含量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Continue Reading 既然伤害不能幸免,让我们帮你面对 ——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

作者: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peng_ya这是一个当事人因为忽视并购交易的全局性而搞砸了的并购纠纷案件,我们拎出来看看。了解大家并不关心案件的所有细节,因此我们直奔本篇想聊的、有意思的地方。

极简化后的案情

某能源公司要收购某煤业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51%股权(以下称“标的股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款为人民币1020万元。随后,能源公司支付了价款,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能源公司接管了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并对项目公司进行了大量投资,投资回报预期很乐观。

一年多后,煤业公司以能源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主张:《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只是整个并购交易中的一部分,是为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方便,股权价款还包括双方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所约定的3亿元债务承担义务,即作为股权对价的一部分,能源公司还应替煤业公司关联企业偿还3亿元债务;由于能源公司并未承担该等债务,构成严重违约,因此,煤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债务重组协议》;(2)能源公司向煤业公司返还标的股权;(3)能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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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艳晖 蔡滢炜 程全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ma_yanhui作为2016年整个航运界最震憾的事件,世界第七大集装箱航运商韩国韩进海运的破产案件最进又有了新进展。据外媒报道,在经历了近半年的重整努力后,2017年2月17日,韩国首尔中区法院正式裁定韩进海运破产。至此,这起航运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据悉,韩进海运大部分的资产已经被拍卖用于偿债。

韩进海运在2016年9月进入重整程序后采取了哪些自救措施?这桩全球航运业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涉及哪些航运企业跨境破产法律问题?我们将在下文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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