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海关贸易合规团队

每一家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日常通关中都会遇到海关查验的情况,特别是针对那些因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被下调为失信企业所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海关更是加大了日常查验率。另一方面,因为进出口货物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的情况也非常多见。

实例1. 港口、码头的第三方查验服务单位根据海关要求,在对涉及查验的货柜进行吊装、移位、过磅、掏箱(装卸)等具体作业过程中,因为操作不慎等原因给查验货物造成了损失;

实例2. 某企业出口一批真空密封包装的高清洁度芯片产品,但因没有事先向海关作出说明,海关查验人员按照常规查验方法直接开包检查,最终因为货物接触空气受到污染达不到出口交货条件而不得不进行重新返工;

实例3. 某境内企业申报出口的货物被海关查验,境外企业在收货后发现存在严重破损,并据此向该境内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在面临这些情况时,一部分货损价值不大的企业为了避免麻烦,大多选择了默默承受;还有另一部分企业则完全不考虑自身是否事先尽到了有关法定说明义务,而仅是一味地强调海关应该承担全部货损责任。

为此,本文将对海关查验赔偿的概念、条件、程序以及进出口企业如何获得海关赔偿、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进行简要介绍,以便帮助广大外贸企业依法、正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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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16年6月19日由国务院总理签署通过,2016年7月1日公布,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在原稽查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3条和2款,同时删除了2条,对部分条文进行了文字性修改33处。

《决定》通过以上修改,增加了对海关实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措施,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海关稽查程序,完善了海关稽查职权和措施,强化了针对违法行为宽严相济的惩处原则。其中,企业应该特别加以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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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2016年3月,传闻已久的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终于揭开了它那层神秘的面纱,接踵而来的就是从各个行业界传出的各种议论和吐槽之声。其中,特别是围绕涉及海关审价问题的3个必填新增申报项目: “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以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争论尤为热烈和引人注目。仅以本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为例,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于3月24日正式发布以来的短短一周之内,我们就陆续接到了10多家进出口企业针对上述3个项目的填写方法以及可能引发的潜在法律风险等提出的问询。在此,我们挑选了一些典型问题摘录与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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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往往会给国内进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销售利润带来巨大的冲击,而进口企业都希望能够有相对稳定的产品销售价格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因此,近年来,为了尽可能有效规避因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我国部分进口企业在购入大宗商品现货的同时,还充分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这一风险管理工具,从事包括套期保值在内的各种期货交易活动。然而我们发现,企业的目的虽然合情合理,但是在处理实务操作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特别是缺乏海关法法律知识,导致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很多案件还被缉私局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立案调查,人员被拘留处理等。

在本文中,我们拟就其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境外期货收益回收可能引起的海关法律问题,作简要分析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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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是现代国际贸易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这种贸易形式的出现和发展为国际经济合作增加了新的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兴起,加工贸易已成为世界各国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贸易方式,在充分发挥各国比较优势、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扩大出口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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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在口岸通关环节中,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海关未必都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每一家进出口企业在从事贸易过程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而在通关结束后,企业自己意识到可能存在海关问题时,又常常因为不知该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而感到困惑和纠结(即,作为企业是该主动向海关汇报?还是索性等到海关发现时再行应对?)。此时,若要引导企业做出正确选择,不仅需要企业自身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更需要在制度构建层面加以正确引导和保障。对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海关都颁布了自愿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披露违规事项。本文拟简要介绍中外海关自愿披露制度的最新动向,以供广大进出口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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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海关贸易团队

根据海关总署2015年第52号公告,中国与欧盟海关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AEO互认安排,经中国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向欧盟28个成员国出口货物或自欧盟进口货物,均能与对方境内AEO企业相同的通关便利措施。自此,我国海关已签署并正式实施中新、中韩、内地香港、中欧4个AEO互认安排,同时,两岸AEO互认以及中美AEO互认也在合作磋商中。根据《中国海关AEO互认合作工作规划》,中国计划于2020年前与出口贸易量占80%的大约20个国家(地区)完成AEO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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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要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直是海关部门监管的重点问题。最近我们处理的一个此类案件很有代表性,也希望通过以下简单分析,分享我们的体会。

案例的基本情况是:知名大型企业集团境外A公司在华设立B工厂,主要从事汽车电子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为自产产品提供售后服务。B工厂采取的经营模式为,利用一般贸易方式从A直接购买、进口或通过A从境外C公司购买并进口汽车零部件,针对从A公司进口的一部分零部件,B工厂检查并包装后,直接转卖给国内其他厂商,其余从A公司进口的零部件以及从C公司进口的全部零部件,由B公司进行加工、组装后销售给境内客户。同时,B工厂分别与A公司和C公司签署了《技术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合同约定, B工厂每年按照净销售额的5%向A公司、按照净销售额的3%向C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近期,属于一般信用企业的B工厂为了提高效率、享受更便捷的通关政策,向所属海关申请成为一般认证企业,而当地海关在进行认证审查时,发现B工厂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质疑该特许权使用费因与进口零部件相关,要求B工厂就过去三年向A和C两公司支付的共计约6000万人民币的特许权使用费分摊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补缴进口环节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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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案例:某国际知名饮料A企业集团公司于2012年8月100%出资在华设立了生产型企业B公司,主要从事饮料成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5年2月,海关以B公司从A公司进口的饮料原液申报价格普遍低于同期市场行情为由,向B公司制发了《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2015年7月,经过海关审价调查以及价格磋商程序,海关最终认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且该特殊关系对进口饮料原液的申报价格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据此,要求B公司按照海关估价结果补缴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漏缴税款合计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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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典型案例

知名机械制造企业A公司拟进口一批用于研发的旧机器设备,但为了逃避此类旧机电产品相关的商品检验手续,决定将该批旧机器设备伪报成新机器设备,并以此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进口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该批设备实施到货抽检时,发现该批设备存在部分锈蚀、个别零件脱落、束扎导线外露等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局初步认定该批设备实为旧设备,与申报情况不符,且未办理旧机电产品相关备案以及装运前预检验等必备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最终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对该批设备作退运处理,并对A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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