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国际比较法律指南:2017年资产证券化法律》——澳大利亚、香港和中国

凭借对债务资本市场和当地情况的深入了解,以及多年来在澳大利亚和亚洲标志性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提供服务的经验,我们撰写了《国际比较法律指南:2017年资产证券化法律》中的三章。
《国际比较法律指南:2017年资产证券化法律》以跨境视角切实探讨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中的常见问题,包括应收账款合同、应收账款购买协议、资产出售、证券发行、破产法律、特殊规则、监管事项和税收。我们很荣幸为本年度的指南撰稿,这也进一步显示出我们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实力以及我们对这一领域的深刻认识。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参与撰写2017《国际比较法律指南》

作者:马绍基   萧乃莹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mazzochi_rsiu_m金发局报告的建议为何?

香港金融发展局(「金发局」)刚发布对香港上市结构性产品市场的检讨。金发局于2017年4月18日刊发其报告。报告载列金发局在对上市结构性产品市场进行全面检讨后的主要检讨结果,特别是与欧洲市场对比的结果。

金杜律师事务所的香港银行及金融部合伙人马绍基(Richard Mazzochi)及萧乃莹(Minny Siu)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就金发局工作组报告向金发局提出意见。马律师及萧律师表示: “我们很荣幸获金发局邀请,与其他行业成员一起合作对权证市场提出适时的倡议。香港是全球领先结构性产品市场。这项检讨工作及其建议将协助香港维持其在亚洲领先的全球结构性产品市场、财富管理及投资中心的地位。”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协助金发局编制报告:优化香港上市结构性产品市场

作者:王小刚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上期介绍了财务机构项下最复杂的分类: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本期的讨论将从财务机构项下最后一个分类:指明保险公司(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开始,并以免申报财务机构(Non-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为财务机构部分介绍收尾。
Continue Reading CRS – 香港本地立法对高净值客户海外资产配置的意义 (三)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资产和飞机融资团队

香港政府提出建议修改税法,建立一个专门的税务制度。该税务制度适用于香港的飞机所有人或出租人将飞机出租给非香港的承租人或航空公司(请见以下时序/参考部分)(以下简称“税制草案”)。

假设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发生意外的变化或文本起草的问题,我们预计税制草案将会吸引现有的飞机出租人在香港开创或拓展业务,以及新的债权和股权投资者进入(通过香港进入)飞机融资市场,特别是将飞机跨境出租给中国大陆的承租人。

相关的法律草案预计将于4月公布。在草案公布以后,金杜会提供更多的最新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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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小刚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前言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成为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关注的热点已有段时间。各国各地区落实CRS的本地立法及实践现也已渐趋明朗。无论是想了解如何履行CRS下合规义务的机构,还是评估是否需根据CRS对资产持有架构进行调整的个人,现阶段的重点都应转移到对各司法管辖区CRS本地立法和实践的比较分析上。

各司法管辖区CRS本地立法所体现出的特点,总结来说是四个字:“大同小异”。在遵循CRS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CRS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司法管辖区都会根据本地的市场特点做出相应调整。研究大同,你可以了解CRS这一整套游戏规则背后的逻辑;研究小异,你可以找到CRS运作规则下,优化资产持有架构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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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保罗仕达、麦健思和 Nicholas Lee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starr_p在最近发布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报告书(“报告书”)中,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修订《仲裁条例》(第609章),以准许第三方资助《仲裁条例》下的仲裁、调解和诉讼程序。

虽然此项改革尚待香港立法会通过,但一旦通过,它可能引发资助领域的一连串行动,而过去18个月,在等待改革出炉期间,已有数名出资者在香港设立办事处。

该项改革将对建筑业带来深远影响,因为业内将继续以《仲裁条例》下的仲裁、调解和诉讼程序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以下我们将探讨报告书的背景和结论,以及我们从中领略到的给香港建筑业的一些重要启示。
Continue Reading 代价是否恰当?香港第三方资助情况以及对建筑业的潜在影响

作者:保罗仕达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starr_p概述

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在带来投资机遇的同时也要求企业更谨慎地开展风险管理。在开展任何投资前,协议各方应考虑选择何种方式解决争议,并确保在合同中写入相关条款。

仲裁与诉讼相比有许多优势,尤其是有时投资者可能对最接近投资地的法院所处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不熟悉。本案例分析将重点分析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有哪些好处。香港仲裁法中的保密性保护规定和香港仲裁裁决能在全球大多数法院强制执行对协议方来说都是关键优势。

协议各方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看重的还有其作为综合性的平台能够满足一带一路的需要。香港定位为基础设施枢纽,因此包括基建融资促进办公室(IFFO)在内的各大机构一直在探索如何为投资者开展一带一路投资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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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Urzula McCormack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mccormack__u1.什么构成贿赂?

公共部门

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 条例》”)规定了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若 干贿赂罪行。在公共部门,《条例》禁止以 下行为:

  • 订明人员(无论在香港还是其他地方) 未经行政长官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 益;
  • 为履行或不履行公职,或协助或妨碍任 何人与公共机构间往来事务的办理而向 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或公职人员接 受任何利益;
  • 为促成与公共机构订立合约、撤回与公 共机构订立合约的投标,或在公共机构 举行的拍卖中不做竞投而提供、索取或 接受任何利益;
  • 与政府或公共机构进行事务往来时,
  • 向订明人员或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 以及
  • 现任或前任行政长官或订明人员管有来 历不明的财产。

《条例》中“订明人员”“公共机构”和“ 公职人员”的定义广泛,通常指政府机构和 司法机构人员。“利益”包括金钱、馈赠、 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优待以及全部或 部分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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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il Carabine 及James Wilkinson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Neil《竞争条例》(第619章)全面生效之后首六个月,各行各业及行业协会都积极检视合约及行为,以确保一切符合新法规定。同时,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 及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接获很多与潜在的违法事宜有关的投诉和查询。

本文重点讲述自从香港跨行业竞争法在2015年12月生效以后的一些重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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