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和清算组
公司在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处于正常运转状态,重整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属于《公司法》上通常意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中包括几种关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托关系;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监事会与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重整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与重整中的治理结构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主要特点是:1、公司最终控制权归属股东;2、股东利益至上;3、公司意思自治不受外界干预;债权人被排除在治理结构之外。
Continue Reading 重整程序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冲击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