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和清算组
司法实践中,在债务人破产(包括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下同)程序中,管理人常常会遇到债权人的债权人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获得的分配权益。具体的做法是:
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裁定确认各家债权人的债权之后,债权人的债权人申请法院(该法院不一定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受偿的权益予以执行;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则根据债权人的债权人之申请,出具民事裁定书,向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冻结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可分配权益,并要求管理人在对债权人进行分配时,将应当分配给债权人的资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直接支付给提出执行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人,或是直接支付至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再由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转给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人。Continue Reading 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可分配权益可否冻结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