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约一方为外国公司的合同中,尤其是国际融资合同中,争端解决条款经常约定相关争议应由外国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往往是基于此类合同的惯例,并在作为优势一方的外国金融机构的坚持下订立的。但是,在商事活动越来越国际化的今天,固守这种惯例的交易外方,可能面临进退两难的困境。
一、 外国法院的判决可能无法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合同约定外国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如果中国公司只在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境内有可执行的财产,那么,一旦将来双方产生争议并由外国法院做出判决,则外方在该判决项下的权利只有在该判决被中国法院承认及执行后才能行使。然而,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难度非常大,需要满足相关法律和条约设定的种种条件。只要有一项条件不具备,相关外国法院的判决就无法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使得原本有利于外方的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Continue Reading 约定域外法院管辖的困境及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