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保生 朱媛媛 肖强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因信息披露违法而被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股票,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未卖出股票的投资者,才可能获得赔偿。在多数虚假陈述诉讼案件中,各方对于实施日的认定一般争议不大,揭露日的认定通常具有决定意义。由于各地法院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以及不同案件的特殊性,揭露日的确定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Continue Reading 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及判例分析

​作者:Paul Starr, Dorothy Murray, James McKenzie and Kendal McCarthy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 年6月14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16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草案》(“第三者资助草案”),对《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作出修订,允许在香港仲裁程序中的第三者资助。由于香港准备实施改革(预期将在2017年年底生效),我们评估第三者资助草案的若干主要特征以及草案的通过对香港仲裁使用者的影响。我们同时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的仲裁第三者资助进行比较,以确定从该司法管辖区的改革过程中可以学习到什么样的实际借鉴经验。
Continue Reading 欢迎第三者资助草案:新仲裁资助选择方法及对香港的借鉴经验

作者:肖瑾 苏畅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xiaojin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国际化经营化水平创造了历史性的机遇。然而,有不少中国企业的投资最终流向了非商业风险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有的甚至因投资东道国国内的政治博弈而遭受损失。但是,与大多数秉承“息讼”传统的中国投资者不同,北京城建集团在其价值约1.1亿美金的也门萨那国际机场二期国际航站楼工程建设项目遭到也门政府的阻挠围攻后,果断利用中国政府与也门共和国政府签订的《中国和也门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于2014年将也门政府诉至位于美国华盛顿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要求获得金钱赔偿。近日,仲裁庭针对也门政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发布了裁决,裁定北京城建的“国有企业”身份不影响其在机场航站楼项目中作为商业投资者享受《中也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赋予中国普通投资者的保护,且北京城建与也门政府签订的工程合同属于被协定保护的一种“投资”,仲裁庭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至此,北京城建的海外维权之役首战告捷,案件将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作为中国第一家因海外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而利用投资保护协定、通过国际投资仲裁向外国政府提出金钱索赔的企业,北京城建先进的法律维权意识值得广大中国企业借鉴和学习。
Continue Reading 中国企业海外维权新武器:条约保护与投资仲裁

作者:Dorothy Murray和Edmund Northcott  金杜律师事物所伦敦办公室

murray_d随着越来越多的司法管辖区允许第三方资助国际仲裁,人们越来越多地提出是否必须披露资助细节这个问题。

迄今为止,关注的焦点在于冲突(确保资助人的身份不会对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构成挑战)和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费用担保的能力。在Muhammet Çap诉土库曼斯坦[1]案中,仲裁庭就是因为这些关切而要求申请人披露是否受到第三方资助人资助,如是,则须披露资助人身份和资助安排的性质,包括获得有利裁决时资助人获益如何。

新加坡于2017年1月取消了对此类资助的长期禁令。香港紧随其后,《2016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法例”)现已于香港立法会刊宪。
Continue Reading 摊牌?小议第三方资助披露

作者:滕海迪 郁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藤海迪“一带一路”倡议很可能大幅推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对这些企业及其“一带一路”投资中的交易相对方来说,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将成为尤为重要问题。

Continue Reading 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现实与预期

作者:Max Bonnell、Ruimin Gao和Erin Eckhoff 金杜律师事务所悉尼办公室

bonnell_m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是一个高瞻远瞩的政策计划,旨在通过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五大线路,连接亚洲、欧洲和非洲的60多个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覆盖近44亿人口,约占全球总人口的63%,经济总量逾20万亿美元,约占全球经济总量的30%。这一宏大的倡议预计将带动大量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但是与之相伴的是无法预知的风险。

自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2013年年底宣布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签署超过600份工程项目合同。[1] 未来将会签署更多跨境合同,特别是在2010 – 2020 期间,预计仅在亚洲就需要约8万亿美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 除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项目外,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物流和海事领域也可能迎来大力发展。
Continue Reading “一带一路”机遇下的风险管理

作者:叶永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ye_bill忙忙碌碌地过去了两个多月,没有来得及更新,感谢最高院的德发案,逼着自己在这个时候熬夜写文章。其实,判决结果在我而言,颇有点预料之外情理之中的感觉。所谓预料之外,是因为判决本身的诸多推论都未做探讨,所谓情理之中,是大概纠结很久也就是这个结果。结合之前的期待和考量,试着做一篇判决,题为我心目中的德发案判决。其实,德发案的最高法判决,思路清晰,进步明显,虽然纠结再三,结果也大概无法改变,不知天高地厚地写成此文,主文仍然遵循了最高法的思路,只是在兜兜转转之间寻求问题的平衡。又如那句老话说的,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法律人心中大概都有一个自己认为最理想的判决考虑吧。
基于简要考虑,下面的判决就不再赘述判决的部分内容。

Continue Reading 我心目中的德发案判决——花字1号虚拟判决

作者:高峰 宋思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高峰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日趋活跃,“举牌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围绕着“收购与反收购”产生的“控制权之争”日益增多。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针对“举牌方”提起民事诉讼逐渐成为“反收购”的重要手段,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等规定,诉请要求判令“举牌方”在“改正违法行为前不得行使表决权”更是成为此类案件的“标配”。在我们代理的多起案件中,均涉及此项诉讼请求。

此类案件新颖,市场关注度高,牵涉的争议焦点问题较多,包括:原告是否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举牌方”是否具备收购主体资格应如何认定、由谁认定、不具备收购主体资格有何法律后果、“举牌方”持股效力是否受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影响、原告主张“举牌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行政或刑事处理的前置程序、原告是否有权诉请强制“举牌方”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票、原告是否有权要求限制“举牌方”行使表决权等等。
Continue Reading “限制股东行使表决权”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2017年4月25日,为时一天的“一带一路”中国企业国际工程争议解决论坛在北京金杜艺术中心成功举办。现场大咖云集,气氛热烈,小编在此整理了演讲嘉宾的精彩观点,以飨读者。
“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在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带来重大机遇,但同时也带来诸多挑战。北京“一带一路”峰会即将召开,中国企业对国际工程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金杜全球跨境团队为客户带来了“一带一路”之中国企业国际工程争议解决论坛。凭借着多年来在国际工程争议解决领域的丰富经验,金杜中国、欧洲、澳洲办公室的顶级律师齐聚一堂,向130余位央企、大型国企的参会人员介绍了如何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将风险降到最低并提供了发生问题后的最优解决方案。
Continue Reading 解密“一带一路”下国际工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