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本期纵览包括对以下地区及国家反贿赂反腐败相关合规概况的介绍:澳大利亚,比利时,澳大利亚,比利时,中国,法国,德国 ,香港,沙特阿拉伯,意大利,新加坡,西班牙,阿联酋和英国。
微信“金杜说法”日后将陆续推出各个国别及地区的反贿赂反腐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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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本期纵览包括对以下地区及国家反贿赂反腐败相关合规概况的介绍:澳大利亚,比利时,澳大利亚,比利时,中国,法国,德国 ,香港,沙特阿拉伯,意大利,新加坡,西班牙,阿联酋和英国。
微信“金杜说法”日后将陆续推出各个国别及地区的反贿赂反腐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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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il Carabine 及James Wilkinson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在
《竞争条例》(第619章)全面生效之后首六个月,各行各业及行业协会都积极检视合约及行为,以确保一切符合新法规定。同时,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 及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接获很多与潜在的违法事宜有关的投诉和查询。
本文重点讲述自从香港跨行业竞争法在2015年12月生效以后的一些重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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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eil Carabine James Wilkison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为
了避免违反香港的新竞争法,合营企业需要妥善的组织及管理。违法的协议可能会被宣布无效,且协议参与方可能面临高达其年营业额10%的罚款。 因此,根据竞争法来评估新的及现有的合营企业对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本文会提供提示,以确保贵司的合营企业遵守《竞争条例》。
《竞争条例》禁止任何妨碍香港竞争的行为。条例适用于2015年12月14日以后生效之所有协议 – 即使有关协议在该日期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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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rren Roiser 金杜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
国
际性制裁案件数量前所未有地激增,所实施的限制性措施越来越复杂,为应对这种局面,很多公司和金融机构近年来采取比以往更为先进的信息技术解决方案以避免制裁违规。
事实上,全球执法部门目前要求使用电子筛查和基于风险的合规系统来确保合规并控制制裁违规的风险。
但是考虑到伊朗可能很快会重新开放国际业务,现在打算与伊朗进行交易的企业面临着不得不放弃花费数年努力建成的稳健合规系统(其核心是复杂的交易型和交易对方筛查工具)。在下文中,我们将着眼于制裁解除后会对现存信息技术合规基础设施产生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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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orothy Murray , Natalie Caton, Richard Wigley,Shamilee Arora, Jane Menzies 金杜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有关监管调查的范围及成本和监管机构权力的文章屡见不鲜。例如,公司若涉及腐败问题,可以预见须花费巨资配合调查、缴纳罚款、落实整改措施,并改善其合规结构和文化。
然而,在一些备受瞩目的案件中,这可能只是一个更漫长(更昂贵)故事的开始。无论在世界哪一个角落,仅仅因一份不当行为的报告(更不用说是确凿的违法行为)所必然引发的股价下跌,都将带来大量的潜在索赔者:赔钱的股东们以及其他票据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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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是现代国际贸易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这种贸易形式的出现和发展为国际经济合作增加了新的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兴起,加工贸易已成为世界各国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贸易方式,在充分发挥各国比较优势、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扩大出口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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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il Carabine, 马绍基 (Richard Mazzochi), 邬素岚 (Urszula Mccormack) and James Wilkinson.
香港的新竞争法现已生效及适用于所有在香港的金融机构。许多金融机构和支付系统参与者曾因反竞争行为而面对海外竞争管理机构的处罚,而类似的罚款现在可以在香港被征收。因此,金融机构确保其合规程序、内部审查和宽待策略适当地考虑香港是极为重要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提供了有关金融机构的香港新竞争守则的概要和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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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在口岸通关环节中,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海关未必都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每一家进出口企业在从事贸易过程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而在通关结束后,企业自己意识到可能存在海关问题时,又常常因为不知该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而感到困惑和纠结(即,作为企业是该主动向海关汇报?还是索性等到海关发现时再行应对?)。此时,若要引导企业做出正确选择,不仅需要企业自身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更需要在制度构建层面加以正确引导和保障。对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海关都颁布了自愿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披露违规事项。本文拟简要介绍中外海关自愿披露制度的最新动向,以供广大进出口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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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典型案例
知名机械制造企业A公司拟进口一批用于研发的旧机器设备,但为了逃避此类旧机电产品相关的商品检验手续,决定将该批旧机器设备伪报成新机器设备,并以此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进口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该批设备实施到货抽检时,发现该批设备存在部分锈蚀、个别零件脱落、束扎导线外露等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局初步认定该批设备实为旧设备,与申报情况不符,且未办理旧机电产品相关备案以及装运前预检验等必备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最终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对该批设备作退运处理,并对A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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