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医疗法律事务组
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公布了与当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解释”),我们就该“解释”做出如 下说明与解读,供企业在处理员工问题,特别是劳动人事争议、竞业限制等问题时参考。
明确法院的“审查权”
“解释”强调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而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该委员会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并根据“解释”所列不同情形告知当事人。
“解释”明确,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解释”规定的不同情况处理。
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司法确认权
“解释”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且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 金杜提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司法局的下设机构,此款是否可以扩大解释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具有同样的司法确认权还不清楚。以字面意思解释,具有司法确认权的机构范围很小。
认定原单位未付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释”明确列出),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与新用人单位解除或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法院应予支持。
- 金杜提示: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原先解除合同再建立新合同的模式恐怕不再适用。收购方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才能 消除潜在的法律风险。
明确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金
“解释”明确,当事人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 但未约定经济补偿且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当当事人已经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时,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另外,“解释”提出,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法院应支持;同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法院也应支持。
- 金杜提示:“解释”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 30%这个标准对个别地区并不适用。例如深圳,在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有更高的保护,要求雇主支付月平均工资 50%予以补偿。
认定事实变更的效力
“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金杜提示:“解释”对当事人口头协议下变更的事实的效力做了认定。这对非书面证据的保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