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素芳、孙兴   金杜律师事务所 日本海关业务

编者按:

近期,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专项稽查,稽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是否存在少报漏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金额较大、同时有产品或设备进口的企业将被海关重点关注,要求开展自查或实施稽查。应对专项稽查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涉及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企业一旦应对不当,可能导致被补征高额税款,同时对集团内其他关联企业产生负面的连锁反应。本系列围绕专项稽查涉及的重要、疑难法律问题以及双方争议的焦点等,进行分析探讨,尝试把握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稽查的思路、方法和关注重点,旨在帮助企业制定现实可行的应对方案或预案,降低合规风险。本篇为该系列的第三篇,作者将对特许权使用费稽查中最关键也是最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即“什么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行征税”,进行简明扼要的梳理。祝您阅读愉快!

一、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VS有关?

首先需要厘清一个概念:海关征税的管理对象主要针对有形货物。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主要是基于其与进口货物有关,将其作为调整项目计入完税价格,而非技术贸易或服务贸易本身。

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规定,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与进口货物无关的,二是不构成货物进口销售条件的。

海关对该条文的解读是: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除非企业能够证明“无关”和“不构成销售条件”两者的其中一个。换言之,在特许权使用费稽查中,对证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或者不构成其销售条件,企业具有举证责任。企业如果无法举证或者因为商业上的考虑不愿向海关提供相关证据(包括数据),就可能要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企业背负了举证义务的同时,还不得不面对一个更大的挑战和难题:什么样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或者不构成销售条件,这方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在最为关键的要素,即对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的相关性如何进行判断方面,成了海关和企业争议最大的地方。

《审价办法》第十三条仅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专利和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分销权等四大类特许权“有关”的判定标准。同样,这些判断标准非常原则和抽象,海关和企业往往有着不同的理解。

面对众多看似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原则抽象的条文规定以及专项行动这一大背景下海关强力的执法态势,企业仅凭一己之力胜算渺茫,需要委托海关法律专家对个案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合同、资料进行扎实详尽的梳理和分析,做足功课后有理有据地与海关进行协商,尽全力说服海关的同时,还要为将来可能的法律救济保留必要的证据。

以下就常见的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商标权和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与货物相关性做简要分析。

二、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商标权:零件商标VS制成品商标?

《审价办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的,进口货物附有商标,或者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或者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但如果进口零件和国内的制成品均使用许可商标(同一个商标),此时,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和进口零件有关还是和制成品有关?

通常情况下的主要判断依据是零件进口后销售和加工的情况。如企业在国内直接销售进口零件,则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零件有关,应将相关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零件完税价格进行征税。如公司不直接销售进口零件,而是经过一定加工后再销售的,此时应根据加工是否对商标价值产生明显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加工没有对进口货物价值未产生明显影响,只是使货物状态从运输形式转变为可销售形式,例如只是进行了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这就属于轻度加工。根据法律规定,此时相关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零件完税价格进行征税。反之,如果加工对进口货物价值产生了显著影响,例如从通用原料变为成品,则不属于轻度加工,此时,虽然进口零件附有商标,但不应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零件有关,故不应计入进口零件完税价格。

实践当中,对于如何认定“轻度加工”海关和企业经常意见相左,需要结合许可协议和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举证。

三、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通用件VS定制件?

《审价办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进口货物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或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应当视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实践中,海关主要通过采购协议和许可协议进行分析,判断进口货物是通用件还是定制件,并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与定制件有关,应计入其完税价格。

例如,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署了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协议,同时向B公司定制采购了一批专用设备、模具和零件,此外还在公开市场上采购并进口了配套设备,如发电机等。这种情形下,海关通常认为A公司向B公司采购的设备等(定制)是与专有技术相关的,为定制件,而配套的发电机是通用件,与专有技术无关。

在实践当中,对定制件和通用件的认定也较为复杂,需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综合判断。比如,买方采购进口货物时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能否仅以此判断进口货物为定制件呢?

我们理解,质量和技术指标只是参考依据,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很多情况下,质量和技术指标是买方根据生产需求做出的不同采购选择,买方为此无需向卖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卖方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同类货物的价格也是相对确定的,此时不能仅凭买方提出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而认定进口货物为含有专有技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