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景云峰 杨伊萍 金杜律师事务所
导言
在当前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时间大幅缩减以及事后监管不断强化等大背景下,企业因过失性违规行为导致被下调海关企业信用级别的合规风险空前增大。因此,如何正确运用好主动披露制度这根“救命稻草”,最大限度获得海关从轻处理、避免信用降级,成为近期广大进出口企业非常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本文旨在通过对主动披露制度及有关实务问题进行分析,以帮助企业充分享受该制度所带来的政策红利,圆满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
Q1.何为主动披露?
通俗来讲,主动披露是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发现其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注意:不包括走私行为及走私犯罪)之前,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报告并接受处理,从而获得海关从轻处理的行为。主动披露制度在我国经历了“自查自报制度”“自律管理试点”的探索过程,类似于海关行政处罚领域中的“主动报明”或者刑事司法领域中的“自首”制度。
小贴士:四大要件,海关查发前+主动书面报告+仅限违规行为+接受海关处理。
Q2.主动披露制度有啥政策红利?
2016年新修订的《海关稽查条例》(下称“《稽查条例》”)以及《<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1]是主动披露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根据《稽查条例》26条2款和《实施办法》27条的规定,对于满足主动披露条件的进出口企业,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除此之外,近期最为受到关注的是海关总署2018年第178号公告中涉及主动披露与企业信用级别调整之间的有关规定。即,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违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小贴士: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减免滞纳金,50万元以下罚款的违规行为不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Q3.谁都可以进行主动披露吗?
《稽查条例》明确规定,可以申请主动披露的主体仅限于“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而不包括个人。例如,某人以“客带货”形式携带应税进口货物入境但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即使事后主动向海关进行报告,也无法构成主动披露,但该行为通常也会被作为酌定从轻处理的情节予以考虑。
小贴士:仅限于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
Q4.应当向哪个海关和部门进行主动披露?
鉴于主动披露制度正式确立于《稽查条例》,同时结合全国海关的执法实践,我们认为,企业应当向属地海关的稽查部门提出主动披露申请。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申请主动披露后,不排除由于各直属关区内部职能划分、组织机构整合等原因,需向其他指定海关的稽查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的可能性。虽然受理海关或者部门的变化最终不会影响企业主动披露的法律效果,但根据我们之前协助东莞地区某外资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主动披露的经验而言,这一细节有可能会导致海关调查处理时间延长。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主动披露前,应当尽可能事先确认好受理海关及具体业务部门。
小贴士:通常为属地海关的稽查部门,建议事前审慎确认。
Q5.企业已经被海关通知稽查,还可以进行主动披露吗?
《实施办法》25条1款2项规定,若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则不构成主动披露,而此处的“通知”一般以海关向企业送达《海关稽查通知书》(下称“通知书”)的时点为准。实务上,若海关对企业实施的是常规稽查,通常会在通知书中表述为“对你单位近三年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因此,企业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即丧失了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机会。但是,若海关是对特定进出口业务(例如特许权使用费审价等)实施的专项稽查,而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的违规行为并不在其稽查范围内,则我们倾向认为此时也应当被认定为构成主动披露。对此,在《稽查条例》及《实施办法》出台前,很多直属海关的公告中也都作出过类似规定。
小贴士:关键在于主动披露的内容是否属于海关稽查范围。
Q6.计划主动披露A违规行为,后又发现了B违规行为,该怎么办?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外资企业原本计划就自查发现的A违规行为进行主动披露并作好了相应准备,但在向海关汇报前又意外发现了另一个B违规行为,此时摆在企业面前的有三个选项:①全部主动披露;②只披露A行为;③放弃主动披露。此后,该企业管理层经反复考虑后决定采用②,同时在配合海关调查A行为的过程中有意隐瞒了B行为。最终“东窗事发”,海关依据《实施办法》25条1款3项的规定,认定该企业主动披露行为不成立。由此可见,企业在向海关主动披露前需谨慎进行内部调查,事先明确自身具体情况,充分意识潜在法律风险,尽量避免陷入被动局面。
小贴士:明知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而隐瞒不报,可能导致主动披露不成立。
结语
主动披露制度是海关引导企业自主守法、主动纠错的诚信驱动机制,在当前我国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政策背景下,将企业从“被动管理”提升到协助海关“共同管理”的定位,同时也提高了执法效率、节约了执法资源,是近年海关改革中的重要一环。诚然,广大进出口企业应积极利用主动披露制度减免行政处罚、滞纳金,避免降级风险,但如本文所述,若未准备充分而贸然申请,可能会产生本末倒置的效果。我们建议企业在事先了解主动披露相关法规并审慎进行内部调查的基础上,适时借助海关合规律师的专业力量,合法、高效地进行主动披露,以期获得最佳的法律效果。
[1] 《海关稽查条例》2016.6.19发布、2016.10.1实施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9.26发布、2016.11.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