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Susan Ning, Kate Peng and Ying Zhu King & Wood Mallesons’ Commercial & Regulatory Group

Ountitledn peng_kateDecember 8th 2015,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SAIC) publicized on its website Guangdo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AIC)’s decision in relation to the boycott investigation into Guangzhou Panyu Animation Association (GAGA). This is the very first investigation that focuses on a boycott agreement. In previous investigations where boycotts were identified, there were always other anti-competitive agreements involved and boycott agreements were not identified as the target violations that were subject to fines.

Here we introduce the GAGA investigation and some previous boycott-related investigations. We then present a short guide to practices that may constitute boycott agreements identified by the autho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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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在口岸通关环节中,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海关未必都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每一家进出口企业在从事贸易过程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而在通关结束后,企业自己意识到可能存在海关问题时,又常常因为不知该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而感到困惑和纠结(即,作为企业是该主动向海关汇报?还是索性等到海关发现时再行应对?)。此时,若要引导企业做出正确选择,不仅需要企业自身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更需要在制度构建层面加以正确引导和保障。对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海关都颁布了自愿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披露违规事项。本文拟简要介绍中外海关自愿披露制度的最新动向,以供广大进出口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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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元勋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谢元勋为什么会关注医药企业商业贿赂问题?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医药购销和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医药产品,或者提供和接受盈利性服务过程中,以争取交易为目的,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经营者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违背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向与医药购销和医疗卫生服务活动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除了具备商业贿赂的一般特点外,由于医药购销领域的特殊性,其还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1)商业贿赂的对象多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2)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为回扣、礼品礼金、报销/承担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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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和竞争文化的逐步深入,《反垄断法》实施七年以来,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工作逐渐进入常态化和精细化阶段,反垄断执法机构进一步拓展执法的广度和深度,尤其是过去两年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频繁重拳出击,掀起了多个行业领域的反垄断调查风暴,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处罚金额屡创新高,案件影响力日益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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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案例:赵某于2002年至2003年间,受广州某公司委托,协助该公司开立信用证并代为从外国公司报关进口汽车配件过程中,以制作虚假发票的方法故意低报货物价格,将价值人民币108万余元的汽车配件走私进口,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91959.96元。该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9.2万元;追缴在案的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1959.9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一直是缉、检、法部门之间分歧较大和备受关注的问题。由于各部门之间职责、角色的不同,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也不尽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的不统一,给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带来了混淆和困惑,因此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期待能够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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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典型案例

知名机械制造企业A公司拟进口一批用于研发的旧机器设备,但为了逃避此类旧机电产品相关的商品检验手续,决定将该批旧机器设备伪报成新机器设备,并以此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进口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该批设备实施到货抽检时,发现该批设备存在部分锈蚀、个别零件脱落、束扎导线外露等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局初步认定该批设备实为旧设备,与申报情况不符,且未办理旧机电产品相关备案以及装运前预检验等必备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最终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对该批设备作退运处理,并对A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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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刘成 毕芸 刘胜蓝 金杜律师事务所反垄断

untitleduntitled2015年5月7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意见》”)。《意见》全文共包括8个部分,提出了29项重点措施,特别强调了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包括重点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虽然本次《意见》仍仅属于政策指导性文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没有详细说明电子商务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具体方案,但其明确指出了涉及反垄断的问题应由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要求各部门认真落实该《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并于2015年底前研究出台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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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Ning  Hazel Yin and Ruohan Zhang  King&Wood Mallesons’ Antitrust Group

untitleduntitledOn May 4, 2015,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DRC) published the Notice on Reinforcing Supervision over Drug Prices (“Notice”). The Notice includes a range of specific issues on the supervision over drug price, including immediately launching special inspections into illegal conducts

作者:宁宣凤 尹冉冉 张若寒 金杜律师事务所反垄断部

untitleduntitled2015年5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通知》”),就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意见,包括针对特定违反《价格法》及《反垄断法》的行为立即开展专项检查等内容。该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等部门共同制定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意见》”)。该《意见》与《通知》同日发布,涉及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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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2015年4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随后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金杜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律师有幸受邀参加了此次会议。

自八十年代以来,加工贸易在中国迅速发展,贸易额多年持续增长。我国2014年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为264334亿元,其中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为8.65万亿元,占货物进出口总额的32.7%。[1]在进出口贸易中,加工贸易产业仍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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