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文静、高振坤、田沈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当前,国内有关PPP协议[1]的争议解决机制,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特许经营协议为行政协议,属于行政法院受案范围而不可由当事人约定,且《仲裁法》第二条将“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排除在仲裁范围外,因此特许经营协议中不能约定仲裁条款,不可约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只能提交行政诉讼解决。也有观点认为PPP协议更多体现民商事性质,应允许当事人约定仲裁和民事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同时,基于最高法院在有些案例中将特许经营协议认定为民商事协议、而在另外案例中认定为行政协议,不乏观点认为应区分PPP协议或争议性质判断纳入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但目前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未确立区分PPP争议性质的清晰标准。
Continue Reading 他山之石: “一带一路”国家 PPP协议争议解决机制经验借鉴

作者:孙明飞  刘军  张浩淼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网络游戏属于著作权法项下何种作品,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归谁所有,直播平台是否会因玩家直播行为侵犯游戏本身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科学计算?11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YY直播平台直播“梦幻西游2”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件涉及网络游戏直播中诸多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法院判决直播平台承担2000万元的赔偿责任,也是截止目前国内法院判决直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数额,因此倍受关注。
Continue Reading 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边界 ——《梦幻西游2》直播案一审判决评析

作者:张守志 熊焰 武卓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自2013年,中国中央政府开始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或称“政府与私人部门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作为推动新一轮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产品/服务投资、缓解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增加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公共产品/服务有效供给的新型融资及管理模式。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不断发文对PPP模式进行政策调整和规范,财政部和发改委亦推出各自的PPP示范项目及项目库,在全国掀起了一股PPP热潮。
Continue Reading PPP概念解惑

作者:常俊峰 胡嘉卿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公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

  •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
  • “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
  • “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要求”
  • “建立资产管理统一报告制度”等

Continue Reading 大资管刑责箭在弦上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在探讨“协助”费用前,我们先回顾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回顾案例1:某汽车制造商A公司进口的汽车零部件除了标准零件外,还包括大量该公司向零件生产厂商B公司定制的专用汽车零件。海关对A公司进口记录及账册进行核查后发现,该公司在进口专用汽车零件之前,向第三方模具生产商C公司处购买了用于零件生产的模具并免费提供给零件生产商,进口价格中并未包含上述模具费用。最终,A公司与海关经过多次价格磋商,同意将模具费用平均分摊到进口零件中实施估价,最终累计补缴税款3000余万元。
Continue Reading 海关对“协助”费用征税,企业应当如何理解?

​作者:陈胜 石赫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管意见”),该举标志着资管业务统一监管时代的到来。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就《资管意见》提出的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监管政策的必要性做一深入的解读和分析。
Continue Reading 从资管纠纷看资管新政

作者:尤杨 蔺楷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颁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按照资管产品类型统一监管”、“降低影子银行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去杠杆、限通道”、“打破刚性兑付”等规定无不表明监管部门对近年来资管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洞若观火。《指导意见》虽尚在征求意见阶段,但是考虑到其指导思想及具体内容与中国未来经济发展方向的高度契合,我们倾向于认为《指导意见》在可预见的未来即有可能正式颁行,且其基本监管原则不会发生太大的调整。
Continue Reading 信托公司在强监管时代下的挑战与机遇

作者:陈胜[1]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7年11月16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该规定对拟入股商业银行的外资股东将产生较大影响。此前,作为中美元首北京会晤期间在经济领域达成的共识,国务院公布了金融领域外资准入政策进一步开放的具体信息:

中国决定将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
Continue Reading 刍议金融领域外资准入政策的进一步开放

By Harry Liu, Sam Li, Olivia Xia  King & Wood Mallesons’ Dispute Resolution group

On 4 November 2017,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mendment (“AUCLA) was ratified by the Thirtie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wel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fter three rounds of review[1]. It will come into effect on 1 January 2018. It has greatly improved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UCL”) which was enacted back in 1993.

Commercial bribery, as an integral concern of the AUCL, has been in the spotlight during the amendment process.
Continue Reading Big Change of the Definition of Commercial Bribery

作者:赵坤成 胡荣杰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案件基本情况

1. S公司设立及出资情况

债务人公司S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注册于开曼群岛的K公司。K公司由中国企业T和美国企业I分别持股50%。K公司向S公司派驻若干名董事,且各有一半系T公司和I公司向K公司推荐。S公司设立时的章程确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后,K公司尚存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S公司出资期限届满后、破产程序开始前,因S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债权人曾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K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K公司作为股东在未缴足出资的范围内对S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执行法院支持了上述主张,但由于K公司在中国境内财产有限,经过执行后仍有相当部分出资未到位。
Continue Reading 破产企业设立时股东出资未到位,董事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