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很可能大幅推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对这些企业及其“一带一路”投资中的交易相对方来说,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将成为尤为重要问题。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现实与预期
“一带一路”倡议很可能大幅推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对这些企业及其“一带一路”投资中的交易相对方来说,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将成为尤为重要问题。
“一带一路”倡议很可能大幅推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对这些企业及其“一带一路”投资中的交易相对方来说,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将成为尤为重要问题。
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对参与其资助项目的企业提出了很高的合规要求,并且有一套严格的审查及制裁程序。一旦被列入制裁黑名单,企业会遭受巨大的负面影响(参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严防海外合规风险》、《参与亚投行项目?不可不知的连带制裁与联合制裁》)但如果被制裁的企业积极应对,主动采取行动,仍有机会绝地逢生,免于列入黑名单。
Continue Reading 列入制裁黑名单,如何继续迈步“一带一路”?


《反不正当竞争法》现在仍适用的版本是1993年施行的。同时期的《产品质量法》、《公司法》都已经过了多次修改。从93年至今已经将近24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市场竞争行为在24年中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修改是势在必行的。
修改历程
实际上在24年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历过多次修改尝试,但最终并未形成结果。从网上公开信息搜集到的主要修改历程如下:
Continue Reading 以人民的名义将反腐进行到底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现状预测反商业贿赂执法走向
作者:吴巍 朱媛媛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是专注于亚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国际金融机构。“一带一路”沿线的基础设施建设,离不开亚投行的推动。
亚投行自2015年12月25日创办以来,批准了9个融资项目,发放贷款总额约17亿美元。未来亚投行还将继续扩大运营规模,提高贷款额度。
为了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指定用途,亚投行严厉打击资金使用中的腐败及其他不当行为。在不当行为的界定、调查及制裁手段等方面,亚投行采用了与世界银行相同或近似的反腐政策,并积极参与世界银行等5家国际金融机构的联合制裁行动。
Continue Reading 参与亚投行项目?不可不知的连带制裁与联合制裁
By Mia Qu, Hannah Sun and Wendy Dong King & Wood Mallesons’ Dispute Resolution group
To protect your IP rights, sending potential infringers a Cease & Desist Letter or Warning Letter (the “Letter”) is one of the most common tools. Is it a necessary step before starting any legal proceedings in China?What legal consequences does it entail? Are there any issues that must be attended to? How effective is the Letter? This article will try to project a bird’s eye view regarding everything you should know before sending the Letter to your potential infringers.
Sending the Letter is not a condition precedent for the right holder to initiate legal actions in China. The purpose of sending the Letter includes:
Continue Reading Everything You Should Know before Sending a Cease & Desist Letter in China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安法》),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其中,《网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对于数据的跨境传输设置了一定限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在《网安法》发布之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今年4月11日发布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进一步明确了《网安法》中提及的、针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进行安全评估的具体办法和范围。
Continue Reading 网安法6月1日起实施 数据跨境传输受限
作者:高峰 宋思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日趋活跃,“举牌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围绕着“收购与反收购”产生的“控制权之争”日益增多。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针对“举牌方”提起民事诉讼逐渐成为“反收购”的重要手段,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等规定,诉请要求判令“举牌方”在“改正违法行为前不得行使表决权”更是成为此类案件的“标配”。在我们代理的多起案件中,均涉及此项诉讼请求。
此类案件新颖,市场关注度高,牵涉的争议焦点问题较多,包括:原告是否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举牌方”是否具备收购主体资格应如何认定、由谁认定、不具备收购主体资格有何法律后果、“举牌方”持股效力是否受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影响、原告主张“举牌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行政或刑事处理的前置程序、原告是否有权诉请强制“举牌方”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票、原告是否有权要求限制“举牌方”行使表决权等等。
Continue Reading “限制股东行使表决权”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一支小水笔,市价可能也就三五元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如此“熟视”,以至近乎于被“无睹”,谁又能想到小小水笔也能引发轩然大波?但现实从不缺乏意外:2017年4月12日,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晨光”)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集团”)和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坤森”)生产、销售的A32160型号水笔侵犯上海晨光第200930231150.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宣判,得力集团生产的该型号水笔被认定侵犯上海晨光的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承担停止侵权及高达10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Continue Reading 别小看生活常见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一支小水笔缘何引发两大文具企业对簿公堂?
案件基本信息被告名称:济南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云泰铭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审级):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
案件性质(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