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小蕾 从群基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

楊小蕾律所知识管理

作为典型的知识密集型和服务型组织,律所应以“人才”和“知识”作为立足之本和服务之源。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大型律师事务所,“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吸引和管理好人才、避免人才流失非常重要,但是建立并管理好律所的知识管理系统,对律所的基业长青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律所知识管理做的好,可以更好地提高律所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缩短信息检索时间、减少重复劳动,帮助律师“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得更远。
Continue Reading “互联网+”时代,律所KM准备好了吗?

作者:刘晓光 邓菲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liu_xiaoguang能源企业,尤其是电力企业通常运营多个基地或电厂。各基地或电厂独立建设设施或采购设备成本较高,尤其是某些价格极其高昂的大型设施或设备。为提高设施或设备的使用效率并降低运营成本,电力企业亟需以协议的方式建立一种共享机制。协议建立共享机制的做法在国际上较为常见,但在我国尚未通行。本文通过介绍本所承办的为某电力企业起草战略备件共享协议的项目,旨在探讨如何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建立此种共享机制,主要包括共享机制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以及共享机制相关的协议体系和制度安排。

设施或设备共享问题对于能源行业,尤其是电力企业的将来至关重要,无论是为寻求发电成本的降低或是为应对故障停机的发生。设施或设备的共享,可能发生于电力企业集团的内部成员企业之间,也可能发生于跨集团的电力企业之间。电力企业间为实现设施或设备的共享,需要以协议的方式建立共享机制,明确协议项下各共享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共享机制的有效运作。如何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项下建立此种设施或设备的共享机制,如何设计此种设施或设备共享协议的体系、制度和具体条款等问题,是我们从客户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所需要充分考虑的。
Continue Reading 如何在中国建立电力企业设施或设备共享机制?

By Wang Peng and Chen Shaozhu King&Wood Mallesons’ Securities Group

wang_pengThe potentia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under the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Similar to P2P lending (peer-to-peer lending), 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is a kind of public capital raising. 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is a collective effort to provide finance in support of third party projects with a certain portion of equity as reward, incentivizing investors by allowing them a piece of the pie in a budding startup. Crowd-funding is the practice of raising money from the public and is subject to relevant laws governing fundraising, such as The Securities Law, the Criminal Law and various interpretations and opinions on the handling of criminal cases involving illegal fundraising (Fundraising Regulations)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other organs.  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generally involves the transfer of equity in corporations, and is also regulated by the Corporate Law and other relevant regulations.
Continue Reading 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and its Supervision in China Today

作者:焦黄诗允(Barbara Chiu)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chiu_b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是规范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例,并针对金融市场的失当行为规定了全面的民事和刑事处罚制度。另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也在第40条(就招股章程内错误陈述的民事法律责任)和第40A条(就招股章程内错误陈述的刑事法律责任)规定了错误陈述的民事和刑事处罚,旨在为公众投资者提供保护。

本文中,我们将重点探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第298条(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的罪行)及第384条(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中关于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内容,以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40和40A条。
Continue Reading 香港证券监管惩罚趋严

By Barbara Chiu    King & Wood Mallesons Dispute Resolution Group

chiu_b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Cap. 571) (“SFO”) regulates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 in Hong Kong, and provides a comprehensive civil and criminal regime to address misconduct in the financial market. In addition, sections 40 (Civil liability for misstatements in prospectus) and 40A (Criminal liability for misstatements in prospectus) of the Companies (Winding Up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Ordinance (Cap. 32) (“CWUMPO”) also impose civil and criminal sanctions for misstatements made in a prospectu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investors.
Continue Reading Key regulations on the disclosure of fals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 / misstatements in prospectus in Hong Kong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根据2014年12月30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发布的公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中国”)在金杜大力协助下将通过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信托发行汇元201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项目”)。该项目是首单外资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所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该项目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Continue Reading 金杜成功协助汇丰中国发行首单外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4年12月16日,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在金杜大力协助下成功设立宝信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该项目是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并实行备案制(“资产证券化新规”)后的首单资产证券化项目。
Continue Reading 金杜成功协助恒泰证券设立证监会备案制实施后首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

作者:牟蓬 单颖之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投资者们翘首企盼的沪港通已于11月17日正式开通,在两地证监会正式批准启动沪港通的11月10日,沪市上涨超过2%,创近三年新高,这充分展现了市场对沪港通的热切期盼。面对投资者们高涨的投资热情,本文将在法律层面上就沪港通所涉及的股票代持模式、两市股票交收制度的差异及新股认购事宜作出相应分析,供投资者们参考。

股票代持模式

此次开通的沪港通使得大陆及香港的投资者们能够跨境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能够成为相关上市公司的直接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6条及第15条的规定,投资者们通过沪港通所买入的股票,将分别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与中国结算代投资者持有,并以香港结算公司与中国结算的名义登记在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
Continue Reading 沪港通若干法律风险管窥

作者:张明远 秦昔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组

近年来中国教育行业一直处于蓬勃发展状态,特别是民办教育领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随着民办教育的兴起及教育的产业化,教育产业的上市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由于中国的教育行业在传统上被定义为非营利性事业,教育产业A股上市之路曾长期受阻,不少教育机构只能转战海外资本市场。除了龙头老大新东方外,2010年曾兴起了教育行业境外上市高潮,环球雅思、学而思、学大、安博等均成功登陆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但境内A股上市的大门却仍迟迟未向教育产业投资者打开。

随着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而2013年9月《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修改亮点就是将营利性民办学校引入其中。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教育产业A股上市之门似乎渐渐开启,新南洋(600661)于2014年7月9日终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资产重组将昂立教育纳入上市主体,成为A股首只教育产业股。
Continue Reading 教育培训行业A股上市之路

作者:王立新 姜慧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模式正发生着本质的变化,即从单纯的资本重组向产业价值并购转变。分析近年以来的重组案例可知,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正在担当起促进产业整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重任,也是消化过剩产能、推动企业做大做强的一条主渠道。在此,我们拟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分析,并结合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借壳上市审核标准、配套融资等方面出台的新规做综合阐述。

借壳上市的认定及标准

考虑到IPO的审核时间及排队发行情况,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借壳重组的方式实现资产上市。从借壳上市的定义来看,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十二条,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同时,《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指出有关“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发生的控制权变更。
Continue Reading A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主要法律问题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