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马晓煜 宋丹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ye_bill《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体系下的视同销售主要是将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非销售行为推定为销售行为,例如,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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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刚 刘响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dong_tony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即适用6%的税率;同时确认,该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的施行,使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出现的“外卖食品适用税率谜题”得以解决,餐饮企业特别是跨省市的大型餐饮集团,不必再纠结于各地执行税率(征收率)口径的不统一,不必再刻意区分“堂食(现场消费)”与“外卖(非现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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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国能在短短30多年里迅速成为世界屈指可数贸易大国,其中加工贸易功不可没。据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2015年我国加工贸易模式下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比重约为35%;但随之而来的则是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加贸企业”)频频因违反海关规定被科以重罚。加工贸易领域,既是企业发展机遇重重的福音地,也是稍有不慎即违规的多雷区。加贸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往往是悬崖在左、深渊在右,一旦偏离海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可能导致企业遭受巨额行政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加贸企业因此被主管部门下调信用等级,严重影响其日常进出口活动。

那么加贸企业日常经营中应如何防雷避雷,别让加贸企业的巨轮说翻就翻呢?且让我们从典型违规案例入手,娓娓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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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桃 刘勃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duan_tao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中国企业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在跨境投资的过程中,不同国家(地区)的税制差异形成的所谓“税收筹划空间”对投资者而言往往极具吸引力。然而,在自得于未来可观的筹划收益时,您是否留意到那些一不小心就会让人坠入深渊的反避税“陷阱”?

在下文中,我们将通过一起“机关算尽,却满盘皆输”的经典案例,和大家一起审视解读这些致命的反避税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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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 余悦 兰孟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Ye Yongqing (Bill)在过去的一个月里,中国的许多高净值人士被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所困扰着,然而,如何从体系的角度看待这一办法并作出应对?我们希望通过系列文章的方式来帮大家理清思路。

首先,我们要理解,这个的问题的本质是一个税务问题,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利用离岸金融账户进行跨境交易,离岸金融账户的存在成为税收监管中重要的信息节点,而相关的信息则往往是税务机关无法取得的。

在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的大背景下,为应对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国际税收监管难题,20国集团(G20)和经合组织积极推行全球涉税信息透明化,希望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搜集、报告标准,并签署多边条约的方式推行全球涉税信息的交换。而在OECD推行的金融账户自动信息交换(AEOI)体系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国际协作提高跨境涉税信息的透明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金融信息的交换当然还会带来包括外汇管理,反洗钱等综合管理措施的影响,一如此前总局和外汇管理局发文提示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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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ill Ye Ma Xiaoyu King and Wood Mallensons Shanghai, China

捕获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SAT”) issued Bulletin 42 on 29 June 2016 to improve administration of related-party transaction reporting and contemporaneous documentation (“Bulletin 42”). With the first wave of comment behind us, many questions have emerged. Among the controversial provisions, Article 18 stands

作者:刘新宇 王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刘新宇王峰说到走私犯罪,很多人可能想到的夜幕中的走私飞艇,边境上的闯关卡车……总感觉走私离我们非常遥远。还有部分企业认为,只要进口货物不是违禁品,并且履行了报关手续、缴纳了关税,就不会涉嫌走私。但实际上,即便避免了明目张胆的“绕关走私”或“违禁品走私”,企业在进口业务中仍然随时有可能与走私打擦边球。

比如,从海外代购化妆品的网店,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方式批量进口的化妆品分拆包装,申报为个人物品邮递进境,是否构成走私?又比如,企业从国外购买一件大宗设备用于生产产品,低报设备的交易价格从而实现其避税目的,是否会被认定为走私?再比如,经营进口牛奶口味饮品的企业,在报关时将其原来的货品名称“饮料”报成税率较低的“乳品”,是否会被认定为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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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刚 武嘉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董刚税收违法“黑名单”成为最近网络热议话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截至2016年6月,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已公布2470件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信息,将案件违法事实、处理处罚情况以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近200家主流网站予以曝光,广而告之。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与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等20个部委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任职资格、出入境、招投标、行政许可、高消费行为、融资信贷等层层设限,使得税务违法失信者处处受限,步步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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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炎 刘响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赵炎顾客走进面包店买面包,时间允许就坐下来吃,更多情况是直接外带,作为纳税人的面包店一定要注意,顾客“坐下吃”和“带走吃”在纳税上是有差异的。

稽查案件中,反映出具体问题

2015年,某稽查局在对某连锁面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面包店只将直接购进、不经过任何加工即进行销售的礼品糕点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其他所有面包、糕点未区分堂食和外带,全部计算缴纳了营业税。检查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该面包店作为饮食业纳税人应将销售的食品区分为现场消费(即堂食)和非现场消费(即外带)两部分,并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经沟通,该面包店参考同行业类似规模的八家企业现场消费与非现场消费收入划分的平均比例,调整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申报数据,补缴了增值税并办理了对应部分营业税的退税。补缴税款时,纳税人表示希望早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在申报上不用再去区分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化繁为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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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 兰孟 宋丹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Ye Yongqing (Bill)首先,对于又一篇和国庆兄商榷的文章,必须承认我有借助国庆兄的巨大影响力开道的不当目的存在。考虑到我们之间的深厚感情和认识,我认为他是必然不介意的。然后,一如既往的,另一个国庆兄会用他的超强人气为我背书。得友如国庆,幸甚而无他求尔。

在我们开始讨论实习生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之前,先平抑一下感情问题。在引发热议和关注的背后,其实这是一个老问题,对于实习生的现有制度上,从实质公平角度肯定是存在问题的。虽然从一开始转发段文涛老师的文章就是对这种实质公平探讨的认同,但是,如同之前和国庆兄商讨的概念一样,从法律的稳定和信仰出发,不能因为现有制度存在缺陷而在不改变税收制度的基础上,通过随意扩大解释来解决问题。应然和实然不能自然替代,情感偏向不能代替分析,因此,虽然从感情上我和国庆兄始终在一起,更加支持我可爱用功的实习生们,我还是要说,对国庆之前的讨论,赞赏问题,认同立场方向,理解答案的实质,但不同意得出答案的形式和逻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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