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Five About Supplementary Test Data

Ⅰ、The review criteria for supplementary experimental data in the past two years

There have been positive changes in the review criteria for supplementary experimental data in 2020:

On January 15, 2020, Article 1.10 of the “China-US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officially signed by the US and China on drug-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entioned the supplementary data rule and mentioned that “China should allow drug patent applicants to use supplementary data in examination procedures, patent reexamination procedures, and judicial procedures to meet relevant requirements for patentability, including requirements for sufficient disclosure and inventiveness.”
Continue Reading Changes and Trends of Compound Patent Invalidation Examination (II)

第四部分   关于补充实验数据

一、近两年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关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在2020年开始出现了积极的变化:

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正式签署的《中美经贸协议》中第1.10条关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中,提到了补充数据规则,并提到“中国应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
Continue Reading 化合物专利无效审查的变化和趋势(下)

作者:邰红 郭煜 吴斌(知识产权部)

前言

继对2010年-2019年之间的化合物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和无效纠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后,最近,我们针对2020年-2021年化合物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和无效纠纷行政诉讼案件再次进行了统计和分析。通过分析和比较,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化合物专利无效的审查呈现出下述变化和趋势:

(1)化合物无效请求的热度依然不减,每年均能达到10件左右;

(2)化合物专利被维持有效的比率显著提高;

(3)仅依靠公开不充分和/或不支持的理由很难使化合物专利被无效;

(4)化合物创造性的评述开始重视化合物结构的非显而易见性,摒弃了以往机械比对化合物结构是否接近的简单做法;

(5)补充实验数据在有限的条件下可能被接受。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在该修改后《专利法》的第七十六条,增设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2021年7月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

根据新设置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在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上市申请药品如果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能,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或裁决。在该制度中,与上市药品相关的化合物专利,即上市药品有效成分的化合物专利显得尤其重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希望再次研究化合物专利的稳定性,并藉由与前次研究报告中归纳总结的统计数据、审查建议等进行对比,以期准确把握化合物专利无效审查的新变化和新趋势。Continue Reading 化合物专利无效审查的变化和趋势

继对2010年-2019年化合物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和无效纠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后,再次研究化合物专利的稳定性,并与前次归纳总结的统计数据、审查建议等进行对比,以期准确把握化合物专利无效审查的新变化和新趋势。
Continue Reading 化合物专利无效审查的变化和趋势(下)

第四部分   追加実験データについて

一、ここ2年間に追加実験データの審査基準

追加実験データの審査基準について、2020年から積極的な変化がありました。

2020年1月15日、中米双方が正式に締結した「中米経済・貿易協議」の第1.10条の医薬に関する知的財産権では、データ追加提出規則が言及され、かつ「中国は、医薬特許の出願人が特許審査手続、特許復審手続及び司法手続で、データの追加提出により公開充分及び進歩性の要求を含めて、特許可能性の関連要求を満たすのを認めるべきである」と言及されました。
Continue Reading 化合物特許に対する無効審判審査の変化と動向(II)

本专栏由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专业律师叶渌撰写。本专栏由叶律师根据其多年办理国际仲裁案件的经验,通过讲述“仲裁故事”的方式,深入浅出地向读者讲解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知识,并分享经验与教训,说明国际仲裁程序中所涉步骤“是什么”和“为什么”。希望本专栏的一系列文章,对读者尤其是企业法务人员以及有兴趣从事国际仲裁的年轻律师有所裨益。
Continue Reading 国际仲裁实录——叶律师专栏丨 “沙袋案”的故事

 引言
2021年11月14日下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上位法依据,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及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例如删除权、可携权等进行行政法规层面的细化规定,具有实践指导意义。《条例》的第三章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进行进一步明确,增加了在“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下的“收集频次”“收集周期”“清单化呈现”等细化要求,旨在给出执行《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路径,对于企业实施上位法过程中需要明晰和进一步解释的定义进行详细规定,增强了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系列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

Continue Reading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解读之个人信息保护篇

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便利、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担保立法历经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主要阶段,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和施行,步入了民法典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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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6日,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物产中大集团)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物产环能,股票代码:60307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本次上市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42元,共发行新股10,043.18万股,募集资金总额约为15.49亿元。物产环能成为A股全市场首家“主板拆主板”上市企业,本项目亦是物产中大集团“二次混改”的里程碑项目。
Continue Reading 物产环能以分拆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2019年秋季,笔者参加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一年一度的香港仲裁周活动。香港国际仲裁周是国际仲裁界的年度重要活动,每年吸引大量来自全世界的国际仲裁界人士。该次会议中引人入胜的一个环节是一场题为“亚洲仲裁:领跑者或模仿者?”的辩论会,辩论双方皆为亚太地区顶尖的辩护律师,双方引经据典、唇枪舌剑,辩论了三个回合,将辩论主题正反方面的事实与观点,淋漓尽致地展现在与会者面前。
Continue Reading 国际仲裁实录——叶律师专栏丨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仲裁之主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