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燕玲 王召刚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liang_linda裁员系列文章前两篇已经跟大家分享了如何确定裁员理由、如何制定裁员方案相关的经验。确定了合适的裁员理由、制定了周全的方案之后,接下来就是方案的落地与实施了。

裁员方案的宣布

对于员工来讲,雇主要裁员是非常重要的、与“饭碗”息息相关的信息。因此,雇主选择适当的方式向员工宣布裁员决定及方案,既能体现出对员工的尊重,也能在最大程度上争取员工的理解与配合。通常而言,公司在宣布裁员方案之前,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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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zanne Gibson King & Wood Mallesons’ Singapore Office

suzanneThe Asian retail investment funds market is in the throes of a significant shake-up, with two new cross-border Asian passporting regimes and a momentous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between Hong Kong and China.

The ASEAN CIS Framework for cross-border offerings of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CIS Framework) is already in existence, with managers in Singapore, Malaysia and Thailand now able to passport their compliant domestic funds to retail investors in these three coun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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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zanne Gibson 金杜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

suzanne亚洲零售投资基金市场正经历重大变革带来的阵痛,市场上出现了两大新的跨境亚洲互通机制以及香港与中国内地重大互认安排。

东盟共同投资计划框架 (ASEAN CIS Framework) 现已达成,旨在推动共同投资计划跨境交易。

如今,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基金经理可以将本国符合条件的基金出售给这三个国家的散户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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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者:黄滔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huang_tao尊敬的石静霞院长、法学院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

上周六在纪念沈达明先生诞辰100周年的大会期间,石院长邀请我作为校友代表参加今天的法学院2015年新生开学典礼并讲几句话,我有点受宠受惊,可还是壮着胆子接受了。

记得一个多月前,丁激中老师采访我时请我送给贸大法学院的同学一句话,我当时说了八个字,仰望星空,脚踏实地。今天,我想再次把它送给大家。多年以来,贸大法学院的学生一向以上手快、务实踏实而闻名,可以说是我接触过的所有法学院毕业生中脚踏实地的代表,有时候我甚至担心他们是不是有点太务实了,会不会影响他们今后更长远的发展?所以我今天想重点谈一谈“仰望星空”- 我们的责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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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鑫  程世刚  孙慧丽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陈鑫程世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的项目部通常发挥重要作用。项目部不仅收发与业主方的联络文件,对外与各分包方进行沟通和接洽,甚至会直接以项目部的名义签署材料、设备、劳务等合同。但是,就项目部的法律地位及项目部与施工企业的法律关系,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学理上也未形成通说的观点和看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难免使人困惑。因此,明晰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法律地位,及其与施工企业的关系,以及对项目部公章使用情形进行分析探讨,对处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实践经验,提出相关观点,供实务界参考。

需说明的是,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施工企业项目部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形极为少见。因此,本文仅讨论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项目部的法律地位,以及项目部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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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张戴旭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指导意见》中的若干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指导意见》提出,将取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时的资本限制,拓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在此之前,银监会于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第4条第3款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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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青 李显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吴青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环保条件主要是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条第二项下的规定,即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但依据这一规定,根本无法准确把握公司新三板挂牌的环保条件。在实践过程中,中介机构往往参照IPO的相关规定。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解答公告的形式对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环保条件进行了明确,有效地解决了新三板挂牌环保条件不明的问题。

解答公告中的环保条件一共有五项,这五项既是条件,也是一个具体的核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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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我们为您带来7月份有关欧洲法院将无固定地点工作者的上下班在途时间计为工作小时潜在审判的最新信息。

We updated you in July about a potential ruling from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the “ECJ”) that travelling time to and from work might count as working time for some peripatetic workers.

欧洲法院的判决现已确认

The ECJ has now confirmed that position.
Continue Reading 欧洲无固定地点工作者及工作时间 指令:企业面临更高成本/Mobile workers in Europe and the working time directive: business faces higher costs

作者:雷继平  李文杰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代位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的代位请求权。当下,为了解决因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大量债务纠纷,配合民事诉讼中的执行规定,进而更加全面地解决实践中债务执行难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该制度的设立通过有条件地舍弃保护债务人对债权的自由处分权,对债务人消极不主张的自由进行有条件地干预,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稳定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秩序与交易安全。债权人拥有代位权是基于两项权利,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同时又基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怠于行使而取得了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资格。

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中,代位权的客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代位权既然原则上是以责任财产的保全为目的,因此其客体是一种财产权且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说,代位权的客体是指除去专属于本身的、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之外的一切权利。那么,侵权之债是否属于代位权的客体,尤其在民商事诉讼中,股东侵犯公司权益或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由此形成的“侵权之债”是否能够代位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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