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胜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chen_armstrong背景介绍

全国人大常委近日公布了经过第一次审议的《网络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5日。网络安全首次出现在2015年7月1日颁布并于同日施行的《国家安全法》中,其中明确提出要“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围绕这一点,《草案》从网络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几个角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机构在获得综合业务系统整合、大数据大集中为主要特征的金融信息化的机遇时,也面临着新的风险。中国银监会公布的《银行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推进指南(2014—2015)》(以下简称“317号文”)可以看作是加强金融业信息技术安全可控的第一步。如何理解《草案》对金融业信息保护和管理的影响,《草案》与317号文之间的关系,以及金融机构对《草案》的关注及建议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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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uliette Huard-Bourgois and Swati Tripathi, King & Wood Mallesons’ London Office

The conduc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from enforcement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s to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sometimes involves actions before the courts. In the European Union (EU),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has to co-exist, not only with national procedural law in each jurisdiction, but also with EU procedural law, which harmonises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rules amongst the EU states.

EU procedural harmonisation is orchestrated through the application by each EU State of Council Regulation (EC) 44/2001 of 22 December 2000 on jurisdiction and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hereafter the “Brussels Regulation”). The objective of the Brussels Regulation is the creation of an EU area of justice, where parallel court proceedings are prevented and judicial decisions can circulate eas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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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艳晖 刘晓雯 刘隆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马艳晖“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贯穿亚非欧大陆,沿线国家和地区涉及不同法律体系,加之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各方在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贸易投资和金融的便利化及自由化等方面获取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冲突和争端。解决争端的前提在于分清是非责任,而法律正是衡量争端各方是非责任的标准。针对具体的争端,如何在个案中准确地选择并适用相关法律,则成为妥善处理纠纷和解决争端的基础和核心,将是“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其中明确提到,人民法院应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在发布上述意见的同时,最高院还通报了8起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本文以其中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克虏伯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民四终字第35号)为例,对“一带一路”建设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冲突与解决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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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uliette Huard-Bourgois 与Swati Tripathi 金杜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

国际仲裁程序的实施,从仲裁协议的执行到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时会涉及法院诉讼。在欧盟,国际仲裁不仅必须与每个司法辖区的国内程序法共存,更须与欧盟程序法共存,而欧盟程序法协调了欧盟国家之间的管辖权规则及执行规则。

欧盟程序上的协调,通过欧盟国家采用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判决承认及执行的规则》((EC) 44/2001)(下称“《布鲁塞尔规则》)得以实现。《布鲁塞尔规则》的目标为创建一个欧盟司法区,在该区域内禁止平行审判程序,而且司法判决也易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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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郁武  吕梦丹  郑璇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刘郁武近几十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日益扩大深入。由于仲裁具有专业性、程序灵活性、保密性以及裁决跨境执行力等特点,仲裁成为中外企业国际经济活动中最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本文将结合办案经验和仲裁实践中的情况,对中国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探讨。

中国企业的选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 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也就是说,在涉外纠纷中,中国企业既可以选择提交我国的仲裁机构仲 裁,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也可以选择提交境外的仲裁机构仲裁,如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香港国际仲 裁中心(HKIA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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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吴青2014年环保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全国工业企业用地中有高于30%的土壤受到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可直观感到的污染相比,土壤污染较为隐蔽,难以发现,而且不可逆转和难以治理,对环境的破坏更为严重和深远。

随着我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及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等工作的部署实施,全国数万家企业正在陆续实施搬迁。同时,在企业重组、并购等活动中,也涉及大面积的企业搬迁活动。在各类搬迁中, 排污企业以及重污染企业留下了大片受到严重污染的土地。这些受到污染的土地如不经修复,直接进行二次使用将会造成严重的环境后果,而土壤修复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漫长的时间,因此,污染土地未经修复、不得进行转让、开发是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土壤环境的必要措施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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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ulia Court, Paul Starr, Richard Lyons and Suraj Sajnani King and Wood Mallesons

Tcourt_jstarr_phelyons_richard NEC3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 (“NEC3”) is on a mission to reconstruct the way in which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s are carried out. From its novel approach to language to the spirit of collaboration which is embedded throughout the contract – the NEC3 takes great leaps away from the adversarial culture of traditional contracts, such as the JCT or FIDIC suite of contracts and the standard forms typically used in Hong Kong in the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s.

One such leap is the effect that the NEC3 has on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contract. Proponents of the NEC3 state that its anti-dispute nature is a large reason for its popularity, and point to the limited pool of relevant case law as support for the position that the NEC set of contracts discourage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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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ulia CourtPaul StarrRichard Lyons与Suraj Sajnani 金杜律师事务所

court_jstarr_plyons_richardNEC3工程施工合同(“NEC3”)的任务是重塑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方式。从新颖的方式,到语言,再到贯穿整个合同的合作精神——NEC3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摆脱了JCT或FIDIC系列合同及常用于香港公共及私营部门的标准格式合同等传统合同的对抗性文化。

进展之一是NEC3对合同产生的争议的影响。NEC3的支持者称,NEC3的厌讼性质是其广受欢迎的一大原因,并指出相关判例法数量有限,以此支撑NEC系列合同不鼓励诉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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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毅 宋瑞秋 薛晓波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张毅宋瑞秋中国保监会近日在内部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这是继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第一个落实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2014年12月,中国保监会曾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文拟分析《办法》的现实意义,并通过比对《意见稿》和《办法》的改动,尝试理解监管部门的监管态度。

该《办法》的出台适逢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持续增长期,很多规定从无到有,对规范现已存在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颇具现实意义。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占总保费业务收入的比例达4.2%,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另外,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也不断扩容,截至2014年共有85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比上一年度新增26家,其中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2015年年中,为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互联网金融专业化方面的优势,保监会批准筹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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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孙静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2010年3月25日,为完成某项发电机组建设工程项目,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锅炉公司”)作为承包商和卡拉卡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拉卡托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合同 (以下统称基础合同),并依约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中行”)申请开立了受益人为卡拉卡托公司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各一份。同时,双方在基础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太湖锅炉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卡拉卡托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依据保函的规定以见索即付的方式提取保函项下的款项。 此外,基础合同第32.3条载明:“本合同仅可经双方订立书面协议予以修订,……并且合同条款或者工程进度不能通过会议纪要或其他非正式文件变更,只能通过正式的修正案变更。 ”

2011年6月15日,双方以会议纪要 (以下简称《6.15会议纪要》)的形式改变了基础合同中的约定。并且该《6.15会议纪要》中载明:“会议纪要将被相等同的重写为太湖锅炉公司与卡拉卡托公司之间对之前合同的修正案。但是如在2011年7月3日之前,双方未能达成修正案,本会议纪要即作为修正案合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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