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宣凤 尹冉冉 吴涵 卫凌波 金杜律师事务所反垄断

ning_susanuntitled2014年12月4日,商务部在2013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正式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限制性条件规定”,或“规定”)。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又称“合并救济(merger remedie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 一项交易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即商务部,可以决定对该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减少交易预期将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自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商务部已经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批准了24起交易。考虑到对拟进行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将对交易方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等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引起相关市场或行业发展的变化,该规定的正式颁布不仅对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查意义重大,对于交易方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者未来的市场经营也有重要影响。

为细化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10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剥离规定”),为资产和业务剥离类限制性条件制定了初步的实施规则。而此次颁布的限制性条件规定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并取代剥离规定,成为附加限制性条件执法的主要依据。具体而言,现行规定包括总则、附则在内共设七章,系统性地对限制性条件的确定、实施、监督、变更和解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Continue Reading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建设的重要进展:《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

作者:董刚 段桃 刘勃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董刚新段桃自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 【2014】14号)以来,完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一直被视为2014年度财税政策制定的重点之一,受到广泛和持续的关注。根据14号文,企业重组相关财税政策的完善将主要体现在如下四方面:
Continue Reading 企业兼并重组频获税收优惠支持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Compliance Group

On March 7th, 2014, the State Council issued the Regulation on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 On July 30th, 2014,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issued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ver Retail of Medical Devices (“Measure”). On December 12th, 2014,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issued the Standards for Quality Control of Medical Devices (“Standard”). The series of regulatory actions demonstrates China’s efforts to strengthen administration of manufacturers and retailers of medical devices and equipment.
Continue Reading Medical Devices production enterprises are facing higher supervision

By Mia Qu and Sally Wang     King & Wood Mallesons’ IP Litigation Group

qu_miaoAccording to the data of Chinese e-Commerce Research Center, by the end of 2012, the trading volumes of e-commerce market in China had reached 7.85 trillion. In 2013, it was 10.5 trillion and is expected to reach 13.4 trillion in 2014. From the industry distribution of e-commerce websites, the top ten industries are: apparel, textile, agriculture and farming, digital household appliances,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chemicals and plastics, food and wine, construction materials, hardware and tools, medical treatment and medicine. Along with this phenomen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online sphere is also facing a whole new series of challenges. This article will focus on the discussion of issues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e-commerce.
Continue Reading Common Issues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e-Commerce and Enforcement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证券合规与证券诉讼团队

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逐渐加大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因内幕交易被查处的案件越来越多。一旦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不但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证券市场禁入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因此,如因涉嫌内幕交易而被调查,如何有效应对、维护自身权益,对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董监高乃至其他证券市场参与者等而言均至关重要。现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分享内幕交易调查的基本应对策略。
Continue Reading 面对证券内幕交易调查,你准备好了吗?

作者:方榕 李小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fang_rong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暂行办法》”)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因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的实质就是政府购买服务,且《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直接指向 “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原本由政府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采购渠道和途径,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业界普遍认为《暂行办法》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运行PPP模式的一剂强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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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又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至此,新的海关企业管理制度尘埃落定,并已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自2010年制定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起到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随着近些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变化和调整,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现代海关制度推进步伐加快,以及中国海关参与国际事务逐步广泛深入,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为此,海关总署制定了《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分类管理办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该办法,下面将对《信用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结合相关图示进行简要的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Continue Reading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刘志刚 苏萌 张梦瑜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liu_zhigang2014年1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与中航证券正式签署财务顾问协议,聘请中航证券担任独家全球协调人和财务顾问,为其发行不超过15亿美元的伊斯兰债券(Sukuk),期限不超过5年,这将是中国地方政府首次发行伊斯兰主权债券。伊斯兰债券是新兴的伊斯兰金融产品,伊斯兰金融如同戴着面纱的穆斯林,与传统金融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充满着神秘的吸引力,在金融市场动荡的环境下,伊斯兰金融的稳定性和基于真实交易的特点让其逐渐成为投资者的新宠,被誉为环球金融的新大陆。了解、研究伊斯兰金融对于我们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开发新业务有着重要意义。
Continue Reading 揭开伊斯兰金融的面纱

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吴青2007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及《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银行业协会印发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12年,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2013年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绿色信贷工作指导意见》。这几份文件是目前指引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纲领性及操作性文件。

根据这几份文件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履行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方面应建立起一整套制度和体系,包括理念意识、发展战略、信贷的流程化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其中,特别对履行环境责任,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绿色信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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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peng_ya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到现在,虽然曾经出现不少P2P网贷平台卷款跑路的案件,但随着发展的逐步成熟,特别是在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互联网金融不得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红线后,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十分注意在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上尽可能地避免触碰红线。其中,P2P网贷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公司”)尤其注意自我定位为仅提供中介服务,并避免产生平台环节资金池。

然而,在实际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却发现,这一态势竟衍生出意想不到的另一方面问题:平台公司为完全定位为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在有关协议安排中很少约定其一旦垫资后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公司追索;并且平台为避免产生资金池,还会安排第三方作为收付主体实现资金流转(类似交易安排见下图):
Continue Reading P2P纠纷中尴尬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