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竞争的日益激烈,除支付工资之外,有些用人单位会向核心、关键员工提供住房、住房补贴、车辆等特殊待遇,以便留住人才。而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会通过签署协议与员工约定:提供此类福利待遇的条件是员工须为公司服务一定的年限,如果员工提前离职的,须全额返还。由此在实践中引发的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值得我们关注。以下为我们对发生在北京的一个此类案件的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
徐某于2002年9月加入公司,与公司先后签订了四份劳动合同,第四份合同期限至2011年7月31日。2007年7月,A公司与徐某签订《住房补贴协议》,作为第三份劳动合同的附件,并约定:徐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享受公司提供的住房补贴80万元,执行期为5年,劳动合同期限自然延长至2012年6月30日;如徐某在2012年6月30日前主动提出离职的,协议即行终止,徐某在离职日前应全额返还从公司获得的住房补贴。后徐某在2010年10月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于2010年11月离职。从公司离职后,徐某于2011年1月20日向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书面承诺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向公司偿还80万元。后公司经多次催款未果,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徐某返还80万元住房补贴。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仲裁委与法院均支持公司,判令徐某全额返还80万元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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