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守志 Monique Carroll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诉讼

背景介绍

印尼政府实施了一项法律旨在禁止外国投资者出口原矿或者在允许出口的情况下,对出口征收出口累进税率。此外,一项法律也要求外资持有的矿业公司进行股份减持。因此,在印尼的外国采矿业投资者的利益正受到上述法律的不利影响。印尼采矿业的中国投资者应当考虑根据中国和印尼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向印尼政府要求赔偿。
Continue Reading 如何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确保在印尼采矿业的投资收益

作者:汪蕊 戈易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1.  前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自2013年9月成立伊始就吸引了全球媒体的关注。这在很大程度上缘于自贸区的一系列新规定放宽了对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限制。其中,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领域在自贸区内主要以两种方式对外资开放:(1)在特定服务领域内解除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资电信企业”)中外资比例的限制,例如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应用商店),以及(2)放开此前不对外资开放的四类增值电信服务(即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和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2014年4月中旬,政府进一步发布了在自贸区内设立外资电信企业的详细流程和指引。本文旨在对自贸区上述最新立法进程进行介绍。
Continue Reading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为外商投资中国增值电信服务市场铺路

作者:肖马克 Ray Black 金杜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

相比其他国家,中国在全球化中获益颇丰。在过去的25年里,中国已经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工厂和制造业巨头。

然而,在最近的十年里,有一个小国家也在谋求着自己的转型发展。以色列,一个“友邻关系”不是那么和谐,国内市场狭小的国家,已经成为了一个技术创新发电站。正如谷歌总裁Eric Schmidt所说,以色列已经成为了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重要高科技中心。

在未来的十年里,这两个截然不同却都让人充满敬畏的国家很可能找到广泛的可合作领域。与此同时,他们也一定在为此积极备战。
Continue Reading 当高新技术国遇上买方国:以色列如何在中国成为创新巨头过程中发挥作用

By Wang Rui and Ge Yibo King & Wood Mallesons M&A Group

1.  Introduction

China’s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FTZ”) has attracted global media attention ever since it was established in September 2013. This can largely be attributed to the new FTZ rules that relax restrictions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s markets. In particular, the value-added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VATS”) sector in the FTZ opens up foreign investment in two main ways: (1) lifts bans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foreign invested telecom enterprises (“FITE”) in certain service areas, e.g., in information services (only applicable to application stores); and (2) opens up four new types of VATS services previously closed to foreign investment (i.e., call center services, internet access services, domestic multi-party communication services, and domestic internet VPN services). In mid-April of 2014, the government further issued detailed procedures and guideline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FITEs in the FTZ. This Article aims to provide an update of these new developments in the FTZ.   
Continue Reading China’s (Shanghai) Free Trade Zone Paves Way for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s Value-added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Market

作者: 孙明飞 郑泓 张晓霞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内诉讼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属于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之一,是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并具有限定作用。2014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格力公司与美的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明确了上述观点。对于正确理解主题名称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的作用,意义重大。金杜在本案中代理美的公司,取得了最终胜诉。
Continue Reading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评析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作者:尤杨 蔺楷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内诉讼

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99号文”)正式颁布后成为近期信托业内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99号文对信托公司防范化解风险、明确转型方向、完善监管机制等若干重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就通道类业务的责任划分问题,99号文规定:“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作为协助信托公司处理了大量各类信托纠纷的专业律师,我们认为通道类业务的确是信托纠纷的高发区之一,99号文中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对规范以后的银信合作业务很有帮助。根据我们的了解,通道类信托计划往往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势地位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其中一类即是合作金融机构完全隐名的“非典型通道类”项目,这一类项目在实践中不在少数,但却与99号文的规定有明显差距,银行虽然主导项目但却不承担任何风险,信托公司干的是通道类业务,收的通道的费用,承担的却是主动管理型信托计划的责任,可谓“小姐的名,丫鬟的命”。此类项目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导致信托公司陷入举步维艰,有苦难言的尴尬境地。
Continue Reading 信托实务专题之(十四):小姐的名,丫鬟的命?—— 浅析信托公司非典型通道业务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肖马克 洪家伟 金杜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

众多媒体对上海自贸区的关注都集中于银行业的自由化和人民币国际化。

然而,本文的笔者们认为在短中期内利基市场中存在更大的机遇。而其中的机遇之一就是针对类似索尼、微软和任天堂之类的游戏及生产厂家的。

自2000年起,中国已经禁止游戏机行业。2000年发布了PS2模拟机。2000年,中国禁止游戏机的制造和销售,因为政府认为游戏中的暴力内容会对中国的青年造成负面影响。
Continue Reading 自贸区给游戏公司带来一线希望

作者:程珂 罗艾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内诉讼

近年来我国民用航空业高速发展,飞行员的短缺导致飞行员跳槽的现象频繁发生。由于飞行员的培养周期长且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为限制飞行员的跳槽,航空公司通常要求与飞行员签订服务期合同,飞行员一旦违反服务期义务将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法院一般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以及参考民航总局等五部委的“民航人发【2005】104号、109号”文来判令飞行员向原航空公司支付比较高额的违约金。但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种任意违约金制度已经被新法规定的特定违约金制度所代替。
Continue Reading 飞行员跳槽,航空公司如何避免人财两空——浅论《劳动合同法》规范下的服务期和违约金制度

作者:David Rose 金杜律师事务所 SJ Berwin 知识产权

rose_d年一月,我们通报了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关于新的有关注册黑白商标共同实践做法(“新共同实践做法”)的通知。OHIM及各成员国商标局现公布了一个共同通令,一起公布的还有具体的实施流程。

新共同实践做法概要

根据新共同实践做法,只有当两个商标之间的差异不显著以至于一般消费者无法注意到时,黑白(或灰度)商标跟彩色商标才被认为是相同的。“差异不显著”是指具有相当观察力的消费者在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对比观察时才能够察觉的情况。
Continue Reading 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及欧盟各成员国商标局公布有关黑白商标的共同实践做法

作者:熊进 张茵莉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于4月16日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商务部5号令”)进行修订,并公开邀请社会公众在2014年5月15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距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于4月8日颁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9号令”)仅一周时间[2]

至此,继国务院于去年12月2日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2013年目录”),提出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核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后[3],市场终于迎来境外投资最重要的两大管理部门 — 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推出具体配套措施。
Continue Reading 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