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出现PE纠纷,双方当事人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有关协议中约定的争端解决方式,并不一定是纠纷发生后实际适用的程序。为了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纠纷双方有时会选择挑战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或规避争端解决条款的适用,以将案件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地点进行审理。其中,最常见的可能致使争端解决条款无效的情况包括:没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约定境外仲裁;约定与合同没有连结点的境外法院管辖及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中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仅指明仲裁规则而未指明仲裁机构。且根据规则无法确定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Continue Reading PE纠纷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系列(X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