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放 张斯玮

我国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下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对于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的进出口,海关将会通过“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途径,保护进出口领域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同时打击侵权行为。其中“依申请保护”(也称“被动保护”模式)是当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再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依职权保护”(也称“主动保护”模式)则是当海关主动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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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ed by: Huang Jianwen , Zhang Yu and Liang Xiaoyan

On June 27, 2022, the Department of Comprehensive Affairs of the 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the “NMPA”) issued the Notice of the Department of Comprehensive Affairs of the 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Services Provided to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s (the “Notice”). The Notice proposes to enhance services provided to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s (the “FIEs”) in eight aspects, including improving assistance provided to enterprises, innovating regulatory methods and means, accelerating evaluation and approval process of innovative and urgently needed products, promoting implementation of drug patent linkage system, actively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rules internalization, comprehensively strengthening drug regulatory capacity construction, smoothing regular and open channels for enterprises to voice their demands, and further strengthening drug safety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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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耀华 谢岸琳

拖售权(drag along right),亦称为领售权,是投融资交易文件中常见的权利(尤其是开曼架构下的项目)。享有拖售权的股东(简称“拖售权人”)有权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公司其他股东(简称“被拖售股东”)与其一同将所持的公司股份(或要求其他股东同意将公司实质全部资产)出售给第三方(该第三方下称“买方”,该笔转让交易下称“拖售交易”),从而达到整体出售公司或转让公司控制权(或转让公司实质全部资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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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海兵 张心源 叶羽宸 赵俊均

甲公司系涉案工程发包人,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于某与乙公司系挂靠关系,于某从乙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后又转包给蒋某施工,蒋某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蒋某与郭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仲裁调解书确认。仲裁期间,人民法院向甲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涉案工程甲公司应付工程款88.4万元。随后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处被冻结的涉案工程款,执行过程中乙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收到异议后,执行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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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建学 叶晓蓓 张可畏 程诗迪

2022年5月10日,佛山某知名建材机械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GDR”)的申请材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受理的公告,成为近期率先获得证监会受理GDR发行申请的A股上市公司。实际上,自2022年3月以来已有8家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公告拟发行GDR,GDR已成为近期资本市场备受关注的热点。为帮助市场参与各方更好地了解GDR最新动态,我们从5月起将陆续推出GDR系列文章,就GDR的运行机制与发行情况、制度体系与法律适用、监管要求与项目流程等方面进行介绍,并结合瑞士、德国、英国等证券市场相关情况分析GDR发行上市的重点关注事项,以期助力中国企业更好地开拓国际融资渠道,推动全球化战略。本篇作为该系列的第一篇,将对GDR的运行机制、上市地点及发行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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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新华 王哲峰 李雯婷

在大数据时代,定制化的商业信息推送日益普遍,作为消费者,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能“感受”到它的存在。用户画像作为精准营销和个性化内容推荐的基础,需要获取和分析大量的个人信息,因此在实践中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如何在个人信息保护和商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对于这一问题,本文拟从用户画像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出发,简要分析有关精准营销和个性化内容推荐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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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昊天 李楠 郑兆江 肖斌

2022年5月20日,蔚来正式以“NIO”为股票代码在新加坡交易所(下称“新交所”)主板上市,成为首家在美国、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三地上市的智能电动汽车企业。新交所在中国的业务既有高光,也有低谷。近年来新交所不断通过制度革新吸引中国企业,此次蔚来上市也将新加坡这一亚洲金融中心再次带入大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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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静 黄星烨 陈奕辰

2022年上半年,伴随着“芯”科技行业高涨的投融资热度,芯片赛道继续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成为资本的主攻方向,尤其是PE阶段及pre-IPO阶段的投资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且大多数交易中投资人以企业未来实现A股IPO作为期待的退出路径。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半导体行业完成318起融资交易,融资规模近800亿人民币,顺利上市发行的共17家。

在资本涌入及企业谋求上市进程中,伴随着投资人及监管机构对“芯”科技企业(包括芯片赛道中的IC设计、制造、封测等企业,统称“芯片企业”)的反复审视,一些有待企业继续优化与改进的典型问题也愈发引起重视。为此,我们结合实践经验认为,芯片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应注重从监管及合规角度及时梳理相关问题,为引入融资及未来上市做好充分准备,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技术、核心人员、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上下游、引入资方的考虑等关键方面,尤其是锚定芯片行业特点,就以上“老问题”的新挑战制定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案。受篇幅所限,本上篇首先从核心技术及人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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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燕玲 陆慧文 罗艾 刘婷 李馨 潘芳

十年之后,再见最高院劳动争议指导案例,引得关注无数。

自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发布指导案例以来,指导案例中鲜见劳动用工争议,如果我们把范围限缩在民事争议之中,仅有2013年11月发布的指导案例18号。正是这一指导案例,确定了“末位淘汰”的管理逻辑在劳动用工合规角度系违法操作,这一裁判观点对劳动用工的合规管理影响深远,至今仍然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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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 王一骁

作为今年全国两会后迅速落地的提振市场信心的大力度积极财税政策,面向小微企业和六大类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全面留抵退税在四月已经启动。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下称“1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追溯考察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亦可发现,在2019年试点的增量留抵退税中,同样把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作为适用留抵退税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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