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合规业务部) 周悦霖 赖金明 庞展画 乐清月 张帆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经表决通过,并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及附则,在总则编中创设了“绿色原则”,并在分编规定了有关“绿色义务”的条款,形成了民法典草案中的“绿色条款体系”。[1]其中,侵权责任编中设专章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进行了规定,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规制的“环境污染侵权”进一步扩大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为生态破坏导致的侵权责任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还在第一千二百三十二、一千二百三十四及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分别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修复和赔偿规则做出了突破性规定。上述规定将对未来的环境私益侵权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产生直接影响。本文将结合实践经验,对前述条款在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解读,并提出有待实践中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供读者参考。 Continue Reading 《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修复和赔偿规则 实践中如何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