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进 张茵莉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2014年7月19日,国有控股企业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紫光”)和美国纳斯达克中概股上市公司锐迪科微电子公司(“锐迪科”,NASDAQ:RDA)联合发布公告,宣布紫光对锐迪科总价格约9.07亿美元的并购交易(“交易”)已完成交割。公告称,交易根据紫光和锐迪科在2013年11月11日签署并于同年12月20日修订的并购协议(“并购协议”)规定,通过紫光的境外子公司完成,交易完成后,锐迪科将启动退市程序。

公告发布后,舆论普遍认为紫光与国有独资企业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浦东科技”)之间持续近一年的竞购锐迪科之争(请参见“金杜说法”2月28日的文章《境外投资政策松绑立竿见影,单一“路条”行规前景未明》,回复数字【203】即可调取),终于以紫光胜出落下帷幕。然而,近日有报道称,由于交易涉嫌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却未进行申报,中国商务部(“商务部”)已就此展开反垄断调查。 Continue Reading 紫光收购锐迪科交易再起波澜

作者:殷定(Dina Yin) 黄静纯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近年来,美国的页岩气革命使其有望在2025年从一个天然气进口国变为潜在的天然气出口国。[1] 这引起国际油气行业对非常规油气发展的重视。中国的页岩气探明储量虽名列世界前茅,但是中国的页岩气之路才刚刚开始。当前中国已经进行过两轮页岩气招标,第三轮招标时间屡屡推迟。法律文件方面,与美国不同,中国专门适用于页岩气和非常规油气领域的法律法规还很少,有的只是部委颁布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和通知。所以,中国公司想要运营其页岩气资产,无论该资产位于国内还是国外,仍需参考国际油气行业的合同范本和行业惯例。但是,目前国际油气行业的法律文件主要针对常规油气项目而设,未必适用于非常规油气的运营。为反映常规油气项目与非常规油气项目的区别,国际石油合同须作出相应的修改与调整,以期为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的运营“量体裁衣”。

其中,常规油气资源运营中通用的联合作业协议(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s) (以下简称“JOA”) 在非常规油气项目上并不完全适用。本文以页岩气项目为例,由页岩气项目区别于常规油气项目的作业特性出发,从以下方面分析非常规油气资源作业协议(Unconventional Resources Operating Agreements) (以下简称“UROA”):1. 与页岩气作业周期(Operational Lifecycle) 相关的法律问题;2. 与油田专门技术信息相关的法律问题;3. 非常规油气资源作业的一般性问题;4. 与页岩气作业项目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文件。 Continue Reading 如何为非常规油气资源的运营“量体裁衣”——非常规油气资源作业协议

作者:高醇恺 于庆 梁睿龙 金杜律师事务所

移动互联网是一种通过智能移动终端,采用移动无线通信方式获取业务和服务的新兴业态,属于传统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但相对于传统互联网又具有更高的及时性、开放性。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人人时时处处在线”成为现实,人人都是信息源、人人都是媒体,它在革新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信息安全问题。本文简要梳理了目前我国关于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情况,以期增进对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的了解和重视。

2012年1月1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制订的《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正式实施,这是行业主管部门最早专门针对移动互联网领域信息安全问题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将恶意程序界定为:“运行于包括智能手机在内的具有移动通信功能的移动终端之上,存在窃听用户通话、窃取用户信息、破坏用户数据、擅自使用付费业务、发送垃圾信息、推送广告或欺诈信息、影响移动终端运行、危害互联网网络安全等恶意行为的计算机程序”,并对恶意程序的检测和处置程序进行了较有操作价值的规定。虽然文件并未对恶意程序的编制方、传播方或使用方的责任进行规定,但其关于恶意程序的界定为未来对恶意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Continue Reading 移动互联时代信息安全立法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经过多年翘首以盼,随着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修正案的实施,我国终于开始接受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不过,该新制是否与商标申请人的期盼相契合呢?

作为在许多国家通行的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制度,应该能够直接给商标申请带来费用上的节省,这不仅是在一件申请中的额外类别上有费用上的节省,而且在后续的续展、转让、许可和变更登记等程序中都可以给注册人带来极大的费用节省。一标多类注册也给品牌拥有者在商标档案管理方面带来效率的提升。 Continue Reading 中国一标多类商标申请的利与弊

By Zhang Shouzhi Hu Ke Tian Jing king&WoodMallesons’ Dispute Resolution Group

Abstract

In the case of Anhui Longlide Packing and Printing Co., Ltd. v.s. BP Agnati S.R.L., which related to a dispute regarding the validity of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confirmed that the selection of the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ICCICA”) with the “place of jurisdiction” at Shanghai is valid. This is a milestone for Mainland China opening its arbitration market to offshor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Continue Reading Onshore Arbitration by Offshore Institutions Recognized by China’s Highest Court

By King&WoodMallesons’  Trademark Group

After years of expectation, China has begun to accept multi-class trademark applications since the newly-revised Trademark Law became effective on May 1, 2014.. Does this practice meet the anticipation of the trademark applicants?

As a common practice in many countries, multi-class trademark applications streamline the registration process in a cost effective manner. Not only the cost for filing is reduced for extra class(es) in one application, but that for future renewal, assignment, and recordation of name/address change, etc. can also be significantly reduced. Multi-class registration also brings high efficiency to administration of the trademark portfolios for brand owners. Continue Reading Pros and Cons of Multi-Class Trademark Application in the PRC

作者:赵曰耀 戴牧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新能源汽车在中国现行的准入政策中被定义为“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例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产品”[1]

新能源汽车对于整个中国汽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减轻环境和能源压力、加强国际竞争优势[2]等有着重要意义[3]。就中国现行的产业政策以及发展规划来看,新能源汽车领域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其本身属于中国工业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汽车工业,中国法律对于外资参与汽车的设计、生产、销售有着严格的要求[4]和限制[5];二、新能源汽车属于中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企业享受一系列的财税金融[6]政策扶持[7],也被视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8]的关键路径[9];最后,新能源汽车产业涉及技术研发[10]、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动力电池回收等多个环节,投资者需要深入了解各个环节适用的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Continue Reading 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及外资并购

作者:马天宁 蔺志军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

2014年7月,对于红筹架构企业和从事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注定是不平静的一个月。继37号文之后,国家外管局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4]36号 )(“36号文”),对原有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2号)(“142号文”)有一定突破。

36号文对142号文到底有何突破?对于红筹架构企业有何实质意义?我们希望在本文中为大家做一简要的梳理。 Continue Reading 解析外管局36号文对红筹架构企业的影响

作者:胡梅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内诉讼

如今,律师业务的范围相比从前已经扩大了很多,比如国际投资与贸易、国际争议解决以及为境外客户提供法律环境综合评价的咨询等涉外业务不断增加,因此对中国律师的英语水平和其他综合素质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中国律师要想适应不断开放的法律市场,英语,尤其是英文法律文书的撰写是律师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内容。

在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用英文起草文稿,审核英文文件等等,都是涉外法律人士的日常要务。而这些看似基础的英语文书工作其实更能显示法律英语的专业素养,因为在工作当中,有很多常见的细节问题是很容易被大家忽略的,诸如法条引用、英文缩写、首字母大小写及标点的合理使用等这些所谓的“小”问题。今天,我们将就上述问题提供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帮助您将英文法律文书写得更加专业、更加地道。 Continue Reading 法律英文写作中最应注意的六个细节

作者:楼仙英 朱健飞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随着电商的迅猛发展,亟待明确电子商务中平台服务商、在线销售商、配送服务商、消费者和用户的责任和权力,建立在中国境内有效的贸易行业标准,特别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商品理赔活动的行业标准。为此,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于2014年7月15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就商业科技质量中心组织起草的《电子商务商品理赔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系根据商务部《2014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商办流通函[2014]第191号)的要求起草,正式通过后将成为一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商品理赔活动。 Continue Reading 哪些条款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