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抵押贷款中,银行为了担保债权利益的实现,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担保,但是,如果抵押物因客观原因发生毁损、灭失,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抵押权人直接扣押抵押物的保险金、补偿金等赔偿金的权利,因此,抵押权人在取得抵押物的赔偿金之前,存在不能就抵押物的赔偿金优先受偿的风险。为此,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希望直接受领抵押物的赔偿金,以实现其债权利益。
实践中,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投保,并在保险单中指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以使银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直接受领抵押物的保险赔偿金。但是,在我国的《保险法》上,只在人身保险中规定了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未规定。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在1992年9月23日颁布的《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中曾出现过“第一受益人”的概念,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5月9日颁发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已没有“第一受益人”的概念。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暂且没有关于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规定。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是否因此而取得了保险金请求权,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都不甚明确。为此,上海市高院在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金融审判白皮书》中,也明确:根据保险法和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受益人仅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设置。并且建议保险公司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清理、批改,以保障投保人的信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