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介绍

商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般通过约定合同双方将通过仲裁解决所有由合同引起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议,使本来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与之相似,管辖权条款一般将所有由合同引起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议限制在某一司法辖区的法院。而此种条款是否涵盖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卡特尔损害赔偿的情形,答案常常不明确,但随着卡特尔侵权引起的私人执行活动日益增多,这个答案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欧洲法院在其2015年5月21日的判决中指出,卡特尔成员和卡特尔受害人之间有关卡特尔损害赔偿的争议一般不包含在供应协议的任何管辖权条款中,除非卡特尔的被侵权人同意如此。[1]其依据是,主张卡特尔损害赔偿并非基于卡特尔成员与其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而是基于违反竞争法的行为。遗憾的是,欧洲法院没有明确就仲裁条款做出判决,但据推测可以适用同样的推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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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郁武 张军 Louise England 金杜律师事务所

liu_yuwu于外国和中国国内当事人来说,在中国境内取证可能引发一些有趣和特别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这些证据对于在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的争议解决、涉及中国元素的外国诉讼以及在中国境内申请确认资产的当事人来说都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某些情况下, 外国当事人能够在中国获得用以支持他们主张的证据。在另一些情况下,在中国采集证据则需要当事人在复杂的立法和行政环境中摸索。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证据开示程序,且根据中国法律,不允许律师将在中国境内获得的证词用于外国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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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燕玲 秦雯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以下简称“《意见(二)》”),旨在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我们在此对部分重点条款解读如下: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发生工伤的处理原则

《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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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彭荷月  王鑫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peng_kate过去的近2、3年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制力度逐渐加大,主动申请宽大的企业日益增多。为加强对经营者的鼓励和指导,提高执法机构发现并查处垄断协议行为的效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发改委”)于2015年中开始起草宽大制度适用指南。2016年2月2日,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众所周知,申请宽大的顺位越靠前,就越能获得更大程度的处罚减免。但是,很多人还不了解的是,申请宽大的顺位并不仅仅与“自首”的时间相关,还有一项不可忽视的要素是重要证据的提供。在《反垄断法》有关宽大政策的规定(第46条第2款)中, “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和“提供重要证据”并列为获得处罚减免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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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延岭 杨立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liuyanling产重整,实践中也称之为司法重组、法庭内重组、破产保护,是在人民法院主导下进行的企业重组活动,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种程序之一。与破产清算程序不同,破产重整程序旨在帮助限于困境的企业脱离困境、实现重生。自《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沪深两市已有49家上市公司实施了破产重整,其中47家已完成重整。此外,部分从沪深两家交易所退市的公司也实施了破产重整。从实践来看,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或者退市公司多数具有债务负担沉重、持续经营能力较弱、盈利能力较差的特点。从结果来看,破产重整程序确实起到了拯救困难企业的积极作用。长航凤凰(SZ,000520)、长航油运5(400061)是近年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企业脱困复兴的典型案例。

破产重整作为在人民法院主导下进行的企业重组活动,具有司法程序的属性,人民法院是程序的主导者、监管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也不例外。由于实施破产重整的企业是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属于证券监管的范畴,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涉及到司法与行政、人民法院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衔接和协作问题。随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的不断增多,证券监管部门遇到了不少涉及破产重整的新问题、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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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保罗仕达 (Paul Starr)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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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一带一路政策代表着新一轮强劲的推动力,给中国投资者带来古老的丝绸之路贸易路线和新的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投资机会。尽管中国在这条路线所增加的投资为中国本土公司及其一带一路投资交易对手提供了明显的契机,但这很可能是一条坎坷之路。

在不同的一带一路国家(从新加坡到叙利亚)中所面临的挑战各不相同,经营和投资风险也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投资条约保护网络覆盖着这条路线,提供了降低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本文阐述了政策细节、投资保护并详细列举了一带一路投资者的一些关键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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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艾 谢敏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luo_ai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据此,对“在合理时间内”和“合理路线”的理解将直接影响“上下班途中”对工伤进行的认定和把握。结合各地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情形,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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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融资租赁公司为收回租金,经常面临一些共性的疑难问题,择其要者,解析如下:

1、能否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诉请收回全部租金和取回租赁物?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在该规定中,立法所使用的“可以……也可以”的表述,其含义是选择适用的还是可同时适用的,实践中不无争议。为了统一司法尺度,最高法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不难看出,该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公司所享有的收回全部租金与取回租赁物的两项权利上,坚持的是选择行使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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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蕊 戈易帛 张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2wangrui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NGO管理法》”或“该法”)。《境外NGO管理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是中国首次就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提供服务保障进行的立法。

《境外NGO管理法》从登记备案、活动规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角度,对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1](“境外NGO”)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主要方面进行了规制,将对境外NGO在中国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本文试图对该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并针对其中的若干亮点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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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皓明 陈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yang_haoming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文共二十条。这是在反腐败大背景下的一个重量级的司法文件,马上将对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通过研读《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的解答,我们试着对《解释》的主要内容作一个粗浅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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