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宣凤 尹冉冉 张若寒 卫凌波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2untitled016年7月27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发布了三份处罚决定书,对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予以处罚。作为执法机构认定“其他协同行为”的第一案,该案对我们在中国法下分析信息交换行为提供了重要指引。本文从信息交换反垄断规制的角度出发,针对主要司法辖区进行比较法梳理,力图为企业跨国反垄断合规提供思路和建议。

在各国反垄断实务中,竞争者之间交换敏感信息一直是热点话题。一方面,竞争者交换敏感信息可能促成协同行为,严重排除、限制竞争;另一方面,各国就如何认定信息交换促成了协同行为又存在差异。不同司法辖区,甚至同一司法辖区的不同执法、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都可能采取不同态度:有些趋严,交换特定类型的敏感信息会被推定排除、限制竞争,进而违反反垄断法;有些则趋于缓和,交换敏感信息本身只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推定存在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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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瞿淼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qu_miao着互联网技术对社会各行各业产生意义深远的撼动,甚至颠覆性的变革,大数据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条之一。对于大数据的重要性,中国知名投资人田溯宁将其称之为人类发现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并将引领人类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我个人也认为,“大数据”这一概念的提出以及揭示出的一种信息存在,构成人类对客观世界认知的再一次重大挑战和撼动,引发人类的哲学思考,并重新审视那些最基本的哲学问题,我们的世界由什么构成?我们的存在由什么所决定?随之而来的是,对我们现行法律框架的重新审视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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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eng Lim  James Walsh  金杜律师事务所

lim_cwalsh_j彭博社称,2015年并购交易量创历史新高,有望较2014年增长11%。事实上,并购交易中最炙手可热的一个领域正是网络安全公司,2015年的相关并购交易包括AVG Technologies对Privax的收购以及Blue Coat Systems对Perspecsys的收购。

网络安全已被各大企业列为五大业务风险之一,尤其是在零售、健康和技术行业。人们每天都能从新闻中获知世界上不同地区的数据泄露事件。

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会认为收购方理应开展详尽的网络尽职调查。但事实并非如此。富而德在2014年针对网络安全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78%的受访者认为,在他们参与的并购交易中并未对网络安全进行详尽分析,尽管这一批受访者本已意识到网络安全缺陷会扰乱并购交易或对标的额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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