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将是最高院对2007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反法司法解释》”)的首次全面修订[1],一方面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2017年和2019年的两次修改,另一方面则是对近年来司法实践相关裁判规则的反思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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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现状及强化打击趋势 ——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再修订说起
近期以来,国家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全面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大力强化执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顺应这一大背景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4月23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次修订,重点聚焦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商业秘密内涵、承担责任主体范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式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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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创造价值丨如何适用“穿透原则”认定交易相对方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主体?
2017年11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表决通过后,原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在接受中国工商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在认定“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这类商业贿赂主体时,应当分析实际交易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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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反商业贿赂执法活动进行中,自查才能自救!
作者:吴巍 朱媛媛 刘艳洁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8年5月14日,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市场监管总局”)重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48号)(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为进一步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将对当前广受关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医药、教育等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重点查处,进一步加大办案执法力度。
这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尘埃落定、肩负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职能的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挂牌之后首次高调开展大规模的集中执法活动,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监管部门开展的第一次集中执法活动,必将掀起新一轮的反商业贿赂执法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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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目的与宗旨篇
作者:何薇 宋旭东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较晚,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了二十余年,直到2017年才第一次修订完成。实际上,无论是第一次的立法,还是本次的修法,围绕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其目的和宗旨究竟是什么,地位和功能如何,其如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等问题,在法学界与实务部门,都存在很多不同认识。对于这些不同观点和认识,新法的颁布并不会产生一锤定音的作用,争论仍然会在很长时间内存在并持续下去,并且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与宗旨,功能与定位,本质与特征,这些看似抽象的问题,对于该法的运用与实践,却发挥着根本性、指导性的作用。对上述问题的正确认识,有利于真正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适当地廓清该法与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从而真正发挥好该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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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贿赂管理体系:经营者商业贿赂责任豁免的法律适用探索
作者:刘婷 张元浩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时隔二十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终于迎来新的篇章,2017年11月4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经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于同日向社会公布,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新法修订的若干亮点中,对经营者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新规定是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除了第七条第一款对被贿赂人的范围进行限制外,第七条第三款还增加了经营者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除外情形,也即:“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这就为经营者依法豁免商业贿赂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风险提供一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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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bribery Management System: Exploring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Operator’s Exemption from Commercial Bribery Liability
By Liu Ting and Zhang Yuanhao King & Wood Mallesons‘ Commercial & Regulatory group
After 24 years,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was finally ushered into a new chapter. On November 4, 2017, the new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was passed by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and released on the same day. It will be effective on January 1, 2018. Among all the highlights in the latest law, the new regulation on operators’ commercial bribery is one of the most eye-catching changes. Apart from paragraph 1 of Article 7, which limits the scope of bribery, paragraph 3 of Article 7 also includes the condition that an operator is defined as not constituting commercial bribery, that is, “The bribery committed by an employee of a business operator shall be deemed as conducted by the business operator, unless otherwise evidence given by the operator shows that such bribery is not related to seeking a business opportunity or gaining competitive advantage for the business operator.” This provides one possibility for operators to reasonably be exempted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or even criminal legal liability for commercial bri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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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相关条款详析
作者:徐静 矫鸿彬 刘新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部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新《反法》”)针对近年来市场中出现新的竞争行为和竞争问题,吸收了司法中的一些探索经验,考虑了相邻法律的立法情况,更清晰地界定了《反法》的调整范围,更明确可行地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反法》也势必会对企业经营和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反法》与知识产权法有密切联系,其中的混淆行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内容,这次也有不同程度的修改。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也有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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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不正当竞争法》下,对企业名称保护做了哪些调整?
作者:刘军 龙华中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近年来,对知名的企业名称实施“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如将知名企业名称的字号或简称注册为商标或者字号,该等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还对企业名称的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新反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与1993年公布和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旧反法》)相比,《新反法》第六条第(二)项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作出了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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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看设备捆绑耗材销售模式的合法性
作者:吴巍 朱媛媛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7年7月11日,卫计委、发改委、工商总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下称“《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继续加强对医用耗材及其配套设备的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再次明确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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